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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规定出台 当事人对和解有异议法院须组织“听证”

2008-05-14 15:18:00 来源:新法制报 中国鞋网 http://www.cnxz1.cn/

    为进一步规范民事执行行为,加大执行和解工作力度,省高级人民法院日前出台了《关于规范民事执行和解工作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该《规定》对执行和解协议的内容、形式、效力、期限作了详细规定,并着重从4方面对执行和解工作进行规范。昨日,省高院执行局负责起草工作的黄法官就《规定》带来的变化进行了解读。

  3种情形下须组织和解

  现状:对于哪几种情形必须组织和解没有具体明确,相关规定仅散见于相关的法律、法规之中。

  新规:《规定》规定了必须组织当事人进行和解的3种情形: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有和解意愿的;被执行人无履行能力或者履行确有困难的;执行法院认为确有必要进行和解的。

  对和解有异议法院须组织“听证”

  现状:如果当事人认为正在履行的和解协议违反法律规定,并提出书面异议的,执行法院会及时审查,但审查方法不尽统一。

  新规:《规定》明确,对和解协议提出异议的处理程序须“阳光操作”。执行法院应当及时组织各方当事人及异议人进行听证审查。不管异议成立或不成立,均应当书面通知当事人。异议成立的,双方当事人如不能达成新的和解协议,执行法院恢复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当事人或案外人对已履行完毕的和解协议提出异议的,告知其按执行监督程序处理。

  和解协议履行完毕反悔无效

  现状:当事人双方达成的和解协议,不具有强制执行的效力。

  新规:《规定》对和解协议的执行力进行了细化: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和解协议,对方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申请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法院应当恢复执行,但和解协议中已履行的部分应当扣除。

  执行人员不得无故“久拖不执”

  现状:部分执行人员在执行和解的过程中,可能会出现强行和解或压制执行和解。甚至出现个别执行人员受关系案、人情案的影响,“久拖不执”的现象。

  新规:《规定》明确,执行人员在执行和解过程中,不得强迫、胁迫当事人进行执行和解;不得久拖不执,迫使申请执行人接受执行和解条件;不得假借执行和解,拖延执行期限,为被执行人谋取私利;不得有其他违法、违纪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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