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新规定:欠薪逃逸将被处欠薪25%的罚款
记者昨天获悉,深圳市四届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深圳经济特区欠薪保障条例(修订)》,对恶意欠薪者作出加重处罚规定。而对于老板欠薪逃逸的单位,员工可提出垫付申请,该市劳动部门将动用欠薪保障基金对欠薪进行垫付。
据了解,此次深圳市人大常委会对1996年制定的欠薪保障条例进行了修订,将之前特区内外按不同标准收取的欠薪保障费用统一为400元/单位。用人单位在每年第一季度缴纳,新成立的用人单位于成立次年开始缴纳。
一旦老板欠薪逃逸,员工可以向区劳动行政部门提出书面欠薪垫付申请。劳动部门将在受理申请的1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垫付的决定。按照规定,欠薪月数不超过6个月的,垫付欠薪按照实际欠薪月数计算;超过6个月的,按照6个月计算。不能确认欠薪数额的,按照该市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确定垫付数额。
对欠薪逃逸者,修订条例规定用人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隐匿或者逃逸的,除按照规定垫付欠薪,劳动部门还将对其处以欠薪垫付数额25%的罚款,并公布其姓名、通知相关机构录入企业或者个人信用征信系统。用人单位经营场地所有人或者物业服务单位阻挠区劳动行政部门欠薪案件调查人员调查取证的,将被处以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