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带薪休假实施细则何时出台?
12月7日国务院常务会议通过的《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将从明天起正式施行。《条例》规定,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的职工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享有带薪年休假的权利。这是一部旨在维护职工休息休假权利、调动职工工作积极性的行政法规,在制定过程中,国务院法制办曾将《条例(草案)》全文公布,广泛征求各界意见,在社会上引起了热烈的关注和讨论。
一般地讲,法律和行政法规正式出台之后,需要出台详尽的、操作性强的实施细则,将法律法规的一些原则性规定细化为可以直接量化、认定和循引的明确条款,使法律法规在实施过程中不至于“悬空”。12月16日《条例》公布的时候,国家发改委负责人表示,有关部门将研究出台《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的实施细则,但他并未透露细则出台的时间表。上周有媒体报道说,北京市将为《条例》制定相关细则,“根据带薪休假实际执行过程中出现的相关问题,考虑制定本市带薪休假的细则事宜,内容主要根据本市地方性特点来进行设定”。但北京市法制办负责人随后予以否认,认为出台相关实施细则的牵头单位应该是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看来,《条例》的实施细则是很难赶在《条例》正式实施之日出台了。在实施细则出台之前,如果有职工想在近期带薪休假,其所在单位大约很难做出妥当的安排。不过,如果我们不是急于带薪休假的话,倒是可以像当初为《条例》草案献计献策那样,积极为有关方面研究制定实施细则提供意见和建议。
目前,人们反映比较多的有两个问题,需要在实施细则中予以明确判定。一个是,《条例》第二条规定:“职工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第五条规定:“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休年休假的,经职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对职工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单位应当按照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这里的“工资收入”容易出现歧义。在不少单位,职工领取的薪金一般包括基本工资、岗位津贴、绩效工资和各种补贴,其中基本工资在工资总额中所占比例普遍偏低(有的甚至低至1/10),在职工休假期间,单位只发放基本工资,职工节假日加班,单位只以基本工资为基数标准发放补偿金。很显然,这样做对用人单位很有利,对职工十分不利,以至于很多职工为了避免“损失”过大而不敢休假。
因此,为避免用人单位继续钻职工工资结构不合理的空子,《条例》的实施细则应当明确,职工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以及职工不休年假单位按其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报酬,都要按包括基本工资在内的工资总额计算,而不能只按基本工资计算。
另一个问题是,带薪年休假是以职工自愿为原则,还是应当带有一定的强制性?两年前曾有权威部门透露,未来出台的带薪休假办法将规定,“职工放弃休假单位不给加班工资”,但现在的《条例》只是规定,单位如果不能安排职工年休假,应当支付职工相应的年休假工资报酬,却没有规定,在单位能够安排职工休年休假的条件下,如果职工自愿放弃休假,单位是否同样需要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作为补偿。如果单位需要补偿,则体现了职工自愿原则,但这样很可能会有职工为获取年休假工资报酬而选择不休假,背离了保障职工休假权的初衷;而如果单位勿需补偿,则体现了单位强制原则,但这样做,需要防止有些单位通过种种手段,迫使职工“自愿放弃休假”,以达到既不让职工休假,又不给职工相应补偿的目的。
为避免这一问题在职工和单位之间引发纠纷,《条例》的实施细则应当对带薪休假的自愿属性或强制属性做出科学的规范。
总之,有关方面应当抓紧工作,争取尽早出台一部完备的实施细则,使职工的带薪休假权利能够真正落到实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