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体合同与劳动合同的关系
案例:小周与某企业签订了为期三年的劳动合同。合同中约定:工资每月计发一次。合同履行期间,工会又与企业经协商签订了一份集体合同,该份集体合同中约定:企业所有员工每年年终可获得一次第13个月的工资。该企业的集体合同获得企业职代会的通过并经当地劳动行政部门审核后开始生效实施,但小周没有得到企业支付的第13个月工资。于是,他向企业提出补发第13个月工资的要求。但企业表示,小周和企业签订的劳动合同中约定了劳动报酬的支付次数,双方应当严格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履行,双方由此产生争议。
点评:
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的协议。集体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本单位职工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职业培训、保险福利等事项,通过集体协商签订的书面协议。
集体合同是用人单位与全体职工签订的,而劳动合同是用人单位与单个劳动者签订的,根据规定,劳动合同中约定的关于劳动者的权利条款,不得低于集体合同的约定,即集体合同的效力高于劳动合同。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当个人劳动合同的内容与集体合同的内容不一致时如何处理?根据《劳动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依法签订的集体合同对企业和企业全体职工具有约束力;职工个人与企业订立的劳动合同中劳动条件和劳动报酬等标准不得低于集体合同规定。因此,小周与企业签订的劳动合同中虽然没有约定可以享受第13个月工资,但工会与企业签订的集体合同中规定了第13个月工资的有关内容。根据《劳动法》的规定,企业应当按照集体合同的规定补发小周年终第13个月的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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