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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台事业单位纳入工伤保险

2007-02-06 15:22:04 来源:劳动法苑 中国鞋网 http://www.cnxz1.cn/

    昨天,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人事局、民政局、财政局联合下发文件,自今年1月1日起,我市事业单位和民间非营利组织工作人员被纳入工伤保险范围,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其工伤范围、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待遇标准等同企业职工一样,都将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

    按规定,全市行政区域内的各类事业单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除外)和民间非营利组织(包括社会团体、基金会和民办非企业单位)都要依法参加统筹地区的工伤保险,为本单位、组织全部工作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缴纳工伤保险费的基数与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一致,缴费比例分为三档,其中一类行业为0.6%,二类行业为1.1%,三类行业为2.0%。我市多数事业单位和民间非营利组织属于一类行业。(传浩朝光 允光 得玲)

    工伤保险政策问答

    工伤保险又称职业伤害保险,是指国家和社会为在生产、工作或在规定的某些特殊情况下,遭受意外伤害或者职业病的劳动者,提供医疗服务、生活保障、经济补偿、医疗和职业康复。为这两种情况造成死亡的劳动者的供养亲属提供遗属抚恤等物质帮助的社会保障制度。 

    山东事业单位人员享工伤保险

    从2007年1月1日起,山东省内所有事业单位和民间非营利组织的工作人员,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或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都将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企业工伤全残人员待遇上调 从2006年7月1日起执行

    记者昨天从市劳动部门获悉,为保障企业工伤全残人员和供养亲属的生活,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联合下发《关于调整企业工伤全残人员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和供养亲属抚恤金的通知》,确定从2006年7月1日起,调整企业工伤全残人员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和供养亲属抚恤金。

    企业工伤全残人员待遇上调 从2006年7月1日起执行

    记者昨天从市劳动部门获悉,为保障企业工伤全残人员和供养亲属的生活,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联合下发《关于调整企业工伤全残人员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和供养亲属抚恤金的通知》,确定从2006年7月1日起,调整企业工伤全残人员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和供养亲属抚恤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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