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单位欠薪凭欠条直接起诉
叶发春在成都市金牛区某商务酒店锅炉房当工人。2004年酒店更换经理后,不承认欠了叶发春等人工资。2005年,他和工友拿着4万多元工资欠条申请仲裁。经裁决,商务酒店应立即补发叶发春等人的工资。然而裁决下达后,酒店方却一拖再拖。去年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公布后,叶发春他们决定向法院起诉。近日,叶发春等人拿到了欠发的工资。
最高人民法院新的司法解释第三条规定,劳动者只要以用人单位的工资欠条为证据,将不必经过劳动仲裁程序,可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其诉讼请求不涉及劳动关系其他争议的,视为拖欠劳动报酬争议,按照普通民事纠纷受理。
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仲裁处刘华强处长指出,适用这条规定应当注意:①诉讼只要求用人单位支付拖欠的工资,并不涉及劳动关系及其他争议,如要求继续履行合同、要求经济补偿、要求福利待遇等涉及劳动关系其他争议,得先裁后审,不经仲裁不能起诉。②工资欠条不一定非有“欠条”二字,“工资欠条”泛指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出具的拖欠劳动者多少工资的各种书面证据。③原告必须到有管辖权的被告所在地的或欠资发生地的基层人民法院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