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伤残津贴标准上调
记者昨日从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社会保障科获悉,我省工伤保险的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护理费标准全面上调。
据了解,根据《河南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暂行办法》的规定,此次调整范围为2006年6月30日前开始享受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护理费的工伤人员或因公死亡职工供养亲属。
调整方法和标准是以“统筹地区2005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全省2005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增长率17.89%÷12”为基数,结合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护理费的不同情况,确定每人每月调整数额。其中,伤残津贴中的伤残一级调整幅度为:基数×90%;伤残二级为:基数×85%;伤残三级为:基数×80%。供养亲属抚恤金中的配偶为:基数×40%孤寡老人为50%;其他亲属为:基数×30%孤寡老人或孤儿为40%。生活护理费中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的调整幅度为:基数×50%;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的为:基数×40%;生活部分不能自理的为:基数×30%。
据介绍,此次调整自2006年7月1日起实施。增加的部分在我市资金到位后将在最短的时间内发放到相关人员手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