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中的停工留薪期
2007-01-18 14:55:06 来源:劳动法苑 中国鞋网 http://www.cnxz1.cn/
咨询问题:
你好?我想问一下我在工伤期间的工资应当怎么算?如果单位给的工资低于深圳最低工资标标准是否合法? 谢谢
咨询答复:
你好,依据《工伤保险条例》,工伤职工应享受相应的停工留薪期,所谓停工留薪期是指职工因工负伤、患职业病需要接受工伤医疗而暂停工作,由用人单位继续发给原工资福利待遇的一段期间。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工伤医疗待遇继续享受。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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