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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招工全得进行劳动用工备案

2007-01-15 16:27:12 来源:劳动法苑 中国鞋网 http://www.cnxz1.cn/

    从2007年起,所有用人单位招用依法形成劳动关系的职工,都应到登记注册地的县级以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办理劳动用工备案手续。昨天,从市劳动保障部门获悉,日前劳动部发出通知,要求从今年起建立劳动用工备案制度。

    招用30日内进行劳动用工备案

    用人单位进行劳动用工备案的信息应当包括:用人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经济类型、组织机构代码,招用职工的人数、姓名、性别、公民身份证号码,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的起止时间,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的人数、职工姓名、时间等。

    用人单位新招用职工或与职工续订劳动合同的,应自招用或续订劳动合同之日起30日内进行劳动用工备案。用人单位与职工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在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后7日内进行劳动用工备案。用人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经济类型、组织机构代码发生变更后,应在30日内办理劳动用工备案变更手续。用人单位注销后,应在7日内办理劳动用工备案注销手续。

    用人单位登记注册地与实际经营地不一致的,在实际经营地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进行劳动用工备案。

    建立职工查询举报渠道

    按照通知要求,劳动部门将加强对劳动用工备案情况的监督检查。采取提前通告、跟踪催办和监督检查等办法,督促用人单位及时进行劳动用工备案。建立职工查询举报渠道,方便职工及时查询用人单位是否进行了劳动用工备案、备案的内容是否真实。对不履行备案义务、备案内容不真实、不依法签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责令其限期改正,对拒不改正的,依法给予相应处罚。要增强用人单位进行劳动用工备案的主动性,对不按规定进行劳动用工备案、侵害职工合法权益的典型事例要予以曝光。

    新闻提示:劳动备案与职工有嘛关系

    据市劳动保障部门的不完全统计,目前本市劳动仲裁部门受理的投诉案件有八成是关于工资与保险问题的投诉。一旦建立了劳动用工备案制度,那么用人单位是否与劳动者及时签订劳动合同,以及是否按规定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等情况就都在劳动保障部门的监管之中,那样就可以更好地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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