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告词被指违背科学 耐克终审赢虚假宣传案
因认为耐克鞋“跑得更快”、“跳得更高”等宣传违背了公认的科学原理,属于伪科学的虚假宣传,北京正之本人体力学研究所以不正当竞争为由将耐克(苏州)体育用品有限公司、美国耐克公司推上被告席。
记者上午获悉,北京高院终审驳回了正之本人体力学研究所的诉求。
北京正之本人体力学研究所起诉称,耐克(苏州)体育用品有限公司在其官方网站、培训网站和其合作网站新浪网上,对耐克气垫鞋和弹力柱鞋的运动功能作了诸多宣传,称它能使人“跑得更快”、“跳得更高”,是“高速突破的加速器”。
正之本研究所认为,这些宣传违背了公认的科学原理,也没有任何事实依据,属于伪科学的虚假宣传。
耐克苏州公司辩称,耐克苏州公司与正之本研究所之间不存在竞争关系,正之本仅是自行研制开发鞋的研究单位,其在网站上销售的瘦身健体鞋等产品也非运动鞋,与耐克运动鞋之间不具有竞争关系。
美国耐克公司也认为,二者的产品非同类产品,不存在竞争关系。 耐克公司是经营各种体育用品的制造销售商,原告是销售功能鞋等产品的研究机构。耐克公司的产品的适用群体是运动员和运动爱好者等,而原告的产品的消费群体是医疗保健领域的少数人。
一审法院以双方不具有竞争关系,并非同业竞争者驳回了正之本的起诉。正之本随后提起了上诉。
经北京高院审理查明,正之本研究所经营的产品主要功能在于“形体训练功能”和“对腰痛、颈椎病的康复功能”;而耐克苏州公司和耐克公司的相关产品主要为运动鞋等体育用品。
二者相关产品的主要功能、适用群体、消费对象等方面均存在较大差别。因此,作为不同产品的市场经营主体,两者不具有竞争关系。
关于“产品介绍”中出现的“篮球鞋,赋予你火箭升空刹那的力量和全面保护”的内容,是耐克苏州公司运用比喻的修辞手段对其产品性能进行的介绍,属于正常的产品宣传手法,并非虚假宣传。最后,法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