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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市公积金缴存比例不得超过12%

2007-01-09 16:39:53 来源:劳动法苑 中国鞋网 http://www.cnxz1.cn/

    昨日,记者从南昌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了解到,为进一步规范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纠正个别单位超高缴存比例的现象,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发出调整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的通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最高不得超过单位、个人各12%。

    据了解,去年10月30日,省人民政府在关于对南昌市政府要求调整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的批复中,同意南昌市在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月工资基数不超过南昌地区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倍的前提下,有条件的单位可将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提高到12%,暂不具备条件的,仍维持现有8%的水平或根据条件在8%-12%之间确定缴存比例。

    为保证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平稳健康发展,进一步规范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纠正超高缴存比例的现象,根据三部委《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江西省建设厅《关于加强住房公积金审计问题整改工作的通知》等文件要求,南昌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提出,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最高不得超过单位、个人各12%。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超出规定的单位,应尽快到南昌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比例调整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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