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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规定事业单位可享公务员待遇

2006-12-20 14:41:53 来源:卓博人才 中国鞋网 http://www.cnxz1.cn/

    事业单位经过申报审批后就可参照公务员法管理!日前,我市下发了《重庆市事业单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工作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对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人员的登记、职务与级别确定和工资套改等工作作出了明确规定。

  参照管理单位须申报

  事业单位要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必须进行申报和审批。

  市委、市政府直属事业单位和工作部门所属事业单位,经批准实行参照管理后,市公务员主管部门在批准之日起30日内填写《参照公务员法管理机关(单位)备案表》,并报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备案。市级人大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各民主党派机关和工商联机关所属事业单位实行参照管理后,按照上述办法备案。

  已列入参照管理范围的事业单位,因法律、法规修改和废止或机构、职能调整等原因,不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时,将不再实行参照管理。

  参照管理单位不得搞经营

  《实施意见》规定,经批准列入参照管理范围的事业单位,将严格参照公务员法及其配套法规进行管理,不实行事业单位的专业技术职务、工资等人事管理制度,不得从事经营活动。

  各级组织人事部门将对参照管理单位执行公务员制度的指导监督,实行分级负责制。对不执行录用、职务与级别、工资保险福利等管理规定的单位和人员,将责令改正,并追究有关领导责任。

  全市40万人在事业单位工作

  据悉,目前全市有1万多个事业单位、约40万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已经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单位有:市地震局、市气象局、银行监督管理委员会重庆银监局、保险监督委员会重庆监管局等。

  参照事业单位登记对象

  经批准实行参照管理的事业单位,人员登记对象必须是该单位中在编在职的除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具体如下:

  1.实施公务员法前已列入参照(依照)管理单位中,已经办理了录用或过渡(登记)手续的人员。

  2.1997年12月18日前进入该参照(依照)管理事业单位的原国家固定制干部、政策性安置接收的军队转业干部等。

  3.1997年12月18日后进入该参照(依照)管理事业单位经组织任命的处级以上领导干部(含处级以上非领导职务)、各县(自治县、市)党委和政府任命的副局长(副主任)以上领导干部、接收安置的军队转业干部、新录用的参照(依照)单位人员或原是公务员(含参照、依照单位工作人员)以及其他政策性安置人员。

  条件不符者可考试录用

  《实施意见》同时规定,今年7月8日正式在编在职、现仍在管理或专业技术岗位工作、但不符合直接登记条件的人员,年龄在45周岁以下具有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或者46周岁以上具有高中(中专)以上文化程度的,可参照公务员录用有关规定,参加全市统一组织的录用考试、考核,合格者办理录用手续后,再按规定进行参照管理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登记。

  不合格人员,将调整到不实行参照管理的单位或岗位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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