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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未签劳动合同也能认定劳动关系

2006-12-12 17:03:02 来源:劳动法苑 中国鞋网 http://www.cnxz1.cn/

    不少劳动者因种种原因未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给劳动者维权带来障碍。福州市近日出台的《福州市劳动争议处理若干规定》将有助于解决这一难题,4种凭证可认定双方是否存在劳动关系。

    据介绍,在当前现实生活中,一些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已经形成事实劳动关系,但未签订劳动合同,当劳动者主张合法权益被侵害,一些用人单位不承认劳动关系时,劳动者往往没有存在劳动关系的充分证据,尤其在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工资是以现金即时交付的情况下,要求劳动者举证证明劳动关系存在很大困难。

    《福州市劳动争议处理若干规定》明确规定,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的,可以参照下列凭证认定双方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工资支付凭证或者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劳动关系的证件;劳动者填写的并能体现用人单位聘用关系的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记录;考勤记录和其他能证明双方劳动关系的凭证。

    此外,为避免劳动者合法权益在用人单位合并、兼并、解散、破产等情况下受到伤害。《规定》还要求,用人单位合并或兼并前发生的劳动争议,合并或者兼并后的用人单位为当事人。用人单位分立前发生的劳动争议,分立后的实际用人单位为当事人;分立后承受劳动合同权利和义务不明确的或者分立时剥离资产影响劳动者权益的,分立后所有用人单位为共同当事人。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解散、撤销、歇业或者破产的,其开办单位或者依法成立的清算组织为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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