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基本养老保险扩大至个体工商户
今后,具有北京市城镇户口的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也可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12月4日,市政府召开的常务会议通过了《北京市基本养老保险规定》,扩大了基本养老保险的覆盖面,将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统一纳入养老保险范围。
缴纳保费满15年可领养老金
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以本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作为缴费基数,按照20%的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其中8%计入个人账户。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退休后并按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累计满15年,自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核准后的次月起,可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
如果其缴费工资基数低于本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以本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作为缴费工资基数;超过本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00%的部分,不计入缴费工资基数,也不作为计发基本养老金的基数。
个人账户余额子女可继承
规定指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按照有关规定为被保险人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个人账户由被保险人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和个人账户储存额的利息组成,其中个人账户储存额每年参考银行同期居民存款利率计算利息。
个人账户储存额只能用于被保险人养老,不得提前支取。被保险人死亡后,个人账户储存额或者余额中个人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及其利息,可以依法继承,其余部分并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
被保险人有权查询缴费记录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对企业和被保险人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建立缴费记录,并负责保存,保证其完整、安全。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在每年4月30日前发布核对被保险人上一年度缴费记录的公告,并在公告中确定核对缴费基数和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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