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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台:企业职工基本生活费做调整 停工不能停工资

2006-12-04 11:02:19 来源:劳动法苑 中国鞋网 http://www.cnxz1.cn/

    12月3日记者昨天从劳动部门获悉,山东省人民政府近期发布《山东省企业工资支付规定》,其中对企业职工的基本生活费做了调整。

    文件中规定:非因劳动者原因造成企业停工、停产、歇业,企业未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停工、停产、歇业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企业应当视同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

    并支付该工资支付周期的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企业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按照双方新约定的标准支付工资,但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企业没有安排劳动者工作,劳动者没有到其他单位工作的,应当按照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70%支付劳动者基本生活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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