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姆作为劳动者的权益如何保障议
近日,北京市工商局、商务局共同召集消费者协会、家政服务协会、法学专家、家政服务员维权组织等有关代表,召开了《北京市家政服务合同》示范文本公开论证会,对保姆的资质、试用期、发生损害的善后处理、用户是否应交纳保证金等具体问题作出了意向性规定。
统计数据显示,北京市城八区共有240万户家庭,2004年聘用过家政服务员的家庭为23万户,占9.58%。2005年聘用过家政服务员的家庭为25万户,占10.41%。截止到今年8月底,北京共有正式登记注册的家政公司近3000家,从业人员20万人。照此数字保守推算全国保姆人数超过千万,但这样一支数字庞大的劳动群体,当她们的权益受到侵犯时,应适用何种法律寻求司法救济时至今日并不明确。
近年来,有关保姆与用户发生纠纷的报道不断见诸报端:某保姆春节期间没有回家,继续留在用户处工作,当其向用户索要“加班费”时遭到拒绝;某保姆与用户约定年底一次性支付报酬,其工作也得到用户认可,然而年底结算时,用户以其损坏电视为由扣除了其半年工资;某保姆在用户家受伤,用户没有拨打“120”对其救护造成死亡,事后却谎称系保姆自己造成,拒绝任何形式的赔偿;“北京打工妹之家”针对京城10家家政服务公司206名服务员所做抽样调查发现,6.3%的保姆认为自己受到过性骚扰……
在我国司法实践中,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一旦受到侵害寻求司法救济之时,首先要确定她们与用户是什么法律关系,方能决定适用何种法律进行裁决。保姆与用户的关系究竟是雇佣关系、劳务关系还是劳动关系,我国法律并未明确规定,这正是诸多法学专家争论的原因所在,也是司法实践中的问题所在。
观点一,认为保姆与用户之间为雇佣关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从事雇佣活动”是指从事雇主授权或者指示范围内的生产经营活动或者其他劳务活动。”保姆受雇于用户,为其提供服务、领取报酬,符合雇佣关系的特征。
观点二,赞成二者之间是劳务关系。保姆的工作属于家政服务行为,用户并不能从保姆的服务中直接获取收益,而且保姆与用户的地位是平等的,不存在人身依附关系,保姆按约完成一定的工作后不受用户的其它管理,与雇佣关系存在明显区别。
观点三,认为两者关系应当纳入《劳动法》的调整范畴。尽管根据目前我国《劳动法》的规定,劳动关系仅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关系,出钱请保姆为自己服务的个人明显不属于“单位”。但是,法律调整的对象不是一成不变的,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劳动关系也日益多元化和复杂化,将保姆与用户的关系纳入《劳动法》不失为一种选择。
立法上的缺失、理论上的分歧直接导致了司法审判实务中的差别。同样是因煤气泄漏导致保姆与所照顾老人同时死亡的案件,上海市某区法院认定双方成立雇佣关系,并依据“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司法解释判决用户支付保姆死亡赔偿金9万元;而南京市某区法院则以双方不成立雇佣关系为由作出了不利于保姆的判决。
理论上的争论可以持续多年,但目前的关键问题是,保姆法定节假日持续工作得不到加班报酬、被克扣工资无处申诉、因劳动受伤得不到赔偿、社会上所有劳动者均享受的社会保险尚无着落……当我们关注农民工权益的同时,是否应意识到保姆这样一个特殊又庞大的群体,她们的合法权益也应该受到保护?
《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明确规定,“家庭保姆不适用《劳动法》。”但是,保姆靠自己的劳动获取生活来源,作为劳动者她们从事的是一种劳动行为是不争的事实。当她们的合法权利被侵害之时,即使没有法律的明确规定,但总要有一条让她们可以维权的途径才是。
对一个法治社会而言,每一个人的合法权益都应该得到法律的尊重和保障。所以有理由代保姆这样一个特殊群体提出这样的疑问:她们的合法权益究竟如何保障?
令人欣慰的是,北京市召开《北京市家政服务合同》示范文本公开论证会,正在为公民的权利履行着政府的义务。希望的种子已经撒下,但愿它早日开花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