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忙时不休息闲时赶走 莫让综合计时制成违法挡箭牌

2006-11-14 17:09:27 来源:上海法治报 中国鞋网 http://www.cnxz1.cn/

    劳动者有休息的权利,劳动者对于休息权的关注度也日益提高,但实际上,在劳动保障部门对超时加班检查时,不少企业却以执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逃避执法。劳动者很困惑,超时加班难道就合理合法了吗?“综合计时制”岂非变成了超时加班的“挡箭牌”?

     超时加班跃居投诉首位 

    “我们厂每两个星期放一天假,放假那天就睡一整天,要把两个星期的觉都补回来。”

    “从上月7号到今天我们还没休息过一天,最长的一天加班到凌晨,那天我起码在工作台前干了15个小时。”

    “我们是从晚上8点一直做到早上8点的,凌晨四五点时最难熬,眼睛一花敲错件还要被扣钱。”

    这是记者经常从劳动者口中听到的话语。

    市劳动保障部门公布的数据显示,在本市劳动保障部门近期开展的“百日用工检查”中,劳动保障部门共收到劳动者关于企业超时加班的举报投诉1755件,比去年同期增加36%,超过单位不按规定缴纳综合保险费而跃居各类举报投诉的首位。这一现象在过去是前所未有的,显示劳动者对于休息休假权的关注度有了明显提高。

    超时加班让劳动者身心俱疲,侵害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但劳动监察员在对企业进行检查时,不少企业会拿出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行政许可批复,企业负责人还振振有辞地说,既然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制,自然可以灵活安排职工的工作时间,不存在超时加班的问题。

    综合计时制成加班幌子

    什么是“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呢?它如何成为了企业安排职工超时加班的借口呢?记者了解到,我国现行的工时制度主要有三种,即标准工时制,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简称“综合计时制”)和不定时工作制(简称“不定时制”)。 

    根据规定,因工作性质特殊或受季节和自然条件限制的企业可以申请实行综合计时制,即分别以周、月、季、年等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企业可采用集中工作、集中休息、轮休调休的方式灵活安排生产任务。通俗地讲,实行综合计时制的企业就是在生产旺季可以安排职工加班“赶订单”,在淡季将应该让职工休息的时间“补偿”给劳动者就行了。

    目前,由于很多企业都是出口外向型企业,特别是服装鞋帽、玩具加工等行业因为受外贸订单影响严重,生产季节性很强,因此很多企业都申请了综合计时制。

    但这种休息的“补偿”劳动者能得到吗?记者在调查中发现,某些实行综合计时制的企业让职工在前半年拼命加班,然后在差不多的时候找个理由把他们炒掉,再换一批,反正一般需要长期加班的企业大多是劳动密集型的企业,对职工的工作技能要求不高,于是就这样不断招聘新人,过度加班,解聘再招人地循环,这样企业大部分职工都不会做满一个工作周期,自然也就不存在超时加班的问题。而那些被解聘的劳动者可能根本没有意识到,自己丧失的是上半个周期加班后,下半个周期理应获得轮休(休息时间也应正常拿工资)的权利。

    现行规定缺乏对劳动者的基本保护

    那么,实行综合计时制的企业是否能够无限制地安排职工加班呢?记者特意在网上搜索了国家关于工作时间制度的一系列规定,结果记者搜到了一份某地方劳动局向国家劳动部发出的《关于职工工作时间有关问题的请示》,地方劳动局在《请示》中咨询能否在审批综合计算工时过程中强制性地规定“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一天”、“每日实际工作时间不得超过11小时”两个条件,劳动部在复函中表示:“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是从部分企业生产实际出发,允许实行相对集中工作、集中休息的工作制度,以保证生产的正常进行和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因此,在审批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过程中不宜再要求企业实行符合标准工时工作制的规定。”
    也就是说,假设一个企业成功申请了以年为周期的综合计时制后,在企业生产旺季的时候,它可以“合法”地安排职工天天上班,可以“合法”地要求职工连续工作24小时、48小时、72小时甚至更多,只要最后总平均工作时间不超过法定标准即可,这等于给“整月无休”等现象披上了一件合法的外衣。

    其实,漏洞就出在这里,一些劳动者往往因为企业“严重但不违法”的加班,而导致各种伤害甚至工伤死亡;另一些劳动者却在淡季被“扫地出门”,被企业剥夺了“补偿”性休息的权利。

    专家观点

    “综合工时制”审批关应严把

    某专业律师表示,“综合计算工时制”有其存在的合理性,但确实成为一些劳动密集型企业侵犯劳动者合法权益的“挡箭牌”,主要原因还在于周期长导致的劳动者举证困难和执法部门查实困难。由于现行规定对企业的考勤制度没有强制性规定,少数企业就采取不考勤或假考勤来规避检查。周期为月之类短期的,劳动者加班费计算不会太受影响,但如果周期为1年,未能完成这一周期的,加班费则无从计算,而完成这一周期的也很难完整举出加班总时间的证据,从劳动者角度看,能取得一个月或几次加班记录已经不错了。这也导致了行政执法部门无法确定超时加班的事实,对企业的处罚也只好不了了之。

    而现行规定中对综合计时制企业的加班情况法定约束太少,太模糊,“集中工作”可以集中到什么程度,在集中工作中是否也应当保证职工有最基本的休息条件等这些对劳动者最基本的保护措施都没有明确的规定,也是导致难以查处的一个重要原因。

    另外,劳动部门应严格限制对综合工时制的审批,除部分季节性的行业并切实提供长休假的单位外,不宜审批长周期的。如企业无法保证劳动者得到轮休的话,坚决不予许可;在申请材料中弄虚作假的,纳入“黑名单”,从此不予批准。只有将以上措施综合起来实施,综合计时制企业的超时加班现象才能够逐步得到解决,劳动者的休息权才能真正得到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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