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农民工三年内都有工伤保险
2006-08-30 10:00:16 来源:中国鞋网 中国鞋网 http://www.cnxz1.cn/
日前,记者从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了解到,我省将用三至五年的时间,让我省的农民工“能找到合适工作、及时拿到工资、劳动得到保护、工伤大病有保险”。
据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厅长陈小恩介绍,浙江省目前有农民工约1200万人,其中外来农民工约800万人,本省农民工400万人左右。十五期间,我省GDP以年均12.8%的速度增长,农民工对我省GDP的贡献率达到21.35%,农民工对浙江的经济腾飞和社会进步做出了不可磨灭的贡献。为了让农民工的就业和生活有一个公平、宽松、和谐的环境,我省力争到2010年,形成比较完善的农民工服务管理体系和工作机制。
到2007年劳动合同签订率要达90%以上
2007年,我省各类企业劳动合同签订率将提高到90%以上。劳动保障部门将会同行业主管部门研究制定针对用工较多、流动性较大、安全生产要求较高的行业,适合农民工特点的劳动合同文本,明确必备条款和禁止性条款,并通过各种渠道向农民工免费发放。
对于恶意拖欠工资,情况严重的,将依法责令停业整顿,直至由工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并对有关人员依法予以制裁。采取全面监控和重点监控相结合,重点监控农民工相对集中行业的企业和曾有拖欠工资行为的用人单位。
有关行业和用人单位不得以实行计件工资为由拒绝执行最低工资制度,不得利用提高劳动定额变相压低农民工工资水平。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和支付加班工资的规定,不得以农民工自愿加班为由拒付加班工资。
三年内农民工都要有工伤保险
我省用三年左右时间将所有与用人单位有劳动关系的农民工均纳入工伤保险。用人单位必须及时为农民工办理参加工伤保险手续,并按时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对未参加养老保险的农民工,可先行参加工伤保险。
尽快将农民工纳入医疗保险范围。与城镇用人单位签订规范劳动合同的农民工,随所在单位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劳动密集型企业中形成劳动关系的农民工,尚未参加养老保险的,可以先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按照“低费率、保大病”的原则,根据农民工的特点和医疗需求,合理确定缴费基数和保障方式。完善医疗救助制度,对大病医疗保险报销后仍陷于重大经济困难的农民工实行医疗救助。
有条件的地方,还将直接把稳定就业的农民工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允许农民工按照“低门槛进入,低标准享受”的办法参保缴费,退休时按“双低”办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农民工养老保险关系和个人账户省内跨统筹地区转移时,各地严格按政策规定办理转移,转入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及时接续养老保险关系和个人账户,不得以各种理由设置转移接续条件。
就业网络覆盖到乡镇
实行城乡平等的就业政策,逐步实现城乡劳动者公平竞争就业。形成中心城区有市场,主要乡镇有网点,街道社区有窗口的覆盖城乡的劳动力市场和信息网络。劳动保障部门将通过收集适合农民工的岗位信息、开发适合农民工的服务项目、组织对口劳务协作、举办大型招聘会等方式,为农民工提供就业岗位。公共职业介绍机构向农民工免费提供政策咨询、就业信息、就业指导和职业介绍等基本服务。
农民工凭本人身份证即可进入劳动力市场求职和办理各种相关手续。除法律法规外、任何地方和部门不得设置与农民工进城就业或从事经营活动相关的行政审批、行政收费、登记等项目。
据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厅长陈小恩介绍,浙江省目前有农民工约1200万人,其中外来农民工约800万人,本省农民工400万人左右。十五期间,我省GDP以年均12.8%的速度增长,农民工对我省GDP的贡献率达到21.35%,农民工对浙江的经济腾飞和社会进步做出了不可磨灭的贡献。为了让农民工的就业和生活有一个公平、宽松、和谐的环境,我省力争到2010年,形成比较完善的农民工服务管理体系和工作机制。
到2007年劳动合同签订率要达90%以上
2007年,我省各类企业劳动合同签订率将提高到90%以上。劳动保障部门将会同行业主管部门研究制定针对用工较多、流动性较大、安全生产要求较高的行业,适合农民工特点的劳动合同文本,明确必备条款和禁止性条款,并通过各种渠道向农民工免费发放。
对于恶意拖欠工资,情况严重的,将依法责令停业整顿,直至由工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并对有关人员依法予以制裁。采取全面监控和重点监控相结合,重点监控农民工相对集中行业的企业和曾有拖欠工资行为的用人单位。
有关行业和用人单位不得以实行计件工资为由拒绝执行最低工资制度,不得利用提高劳动定额变相压低农民工工资水平。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和支付加班工资的规定,不得以农民工自愿加班为由拒付加班工资。
三年内农民工都要有工伤保险
我省用三年左右时间将所有与用人单位有劳动关系的农民工均纳入工伤保险。用人单位必须及时为农民工办理参加工伤保险手续,并按时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对未参加养老保险的农民工,可先行参加工伤保险。
尽快将农民工纳入医疗保险范围。与城镇用人单位签订规范劳动合同的农民工,随所在单位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劳动密集型企业中形成劳动关系的农民工,尚未参加养老保险的,可以先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按照“低费率、保大病”的原则,根据农民工的特点和医疗需求,合理确定缴费基数和保障方式。完善医疗救助制度,对大病医疗保险报销后仍陷于重大经济困难的农民工实行医疗救助。
有条件的地方,还将直接把稳定就业的农民工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允许农民工按照“低门槛进入,低标准享受”的办法参保缴费,退休时按“双低”办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农民工养老保险关系和个人账户省内跨统筹地区转移时,各地严格按政策规定办理转移,转入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及时接续养老保险关系和个人账户,不得以各种理由设置转移接续条件。
就业网络覆盖到乡镇
实行城乡平等的就业政策,逐步实现城乡劳动者公平竞争就业。形成中心城区有市场,主要乡镇有网点,街道社区有窗口的覆盖城乡的劳动力市场和信息网络。劳动保障部门将通过收集适合农民工的岗位信息、开发适合农民工的服务项目、组织对口劳务协作、举办大型招聘会等方式,为农民工提供就业岗位。公共职业介绍机构向农民工免费提供政策咨询、就业信息、就业指导和职业介绍等基本服务。
农民工凭本人身份证即可进入劳动力市场求职和办理各种相关手续。除法律法规外、任何地方和部门不得设置与农民工进城就业或从事经营活动相关的行政审批、行政收费、登记等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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