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口退税有新政
最近,浙江省国家税务局转发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02号)。为使我市出口企业及时了解政策变化,温州市国税局将有关政策变动内容摘录解读,供出口企业参考。
一、办理出口退税认定手续前出口的货物退税政策有变化
2006年7月1日起,出口企业在办理认定手续前已出口的货物,凡在出口退税申报期期限内申报退税的,可按规定批准退税;凡超过出口退税申报期限的,税务机关须视同内销予以征税。
二、办理进料加工贸易免税证明时间有变化
从事进料加工业务的生产企业,应于取得海关核发的《进料加工登记手册》后的下一个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生产企业进料加工登记申报表》;于发生进口料件的当月,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生产企业进料加工进口料件申报明细表》;并于取得主管海关核销证明后的下一个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核销手续。
三、办理代理出口证明时间有变化
出口企业代理其他企业出口后,除另有规定者外,须在自货物报关出口之日起60天内,凭出口货物报关单、代理出口协议,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并及时转给委托出口企业。如因资料不齐等特殊原因,代理出口企业无法在60天内申请开具代理出口证明的,代理出口企业应在60天内提出书面合理理由,经地市及以上税务机关核准后,可延期30天申请开具代理出口证明。
四、新发生出口业务的企业和小型出口企业审核期内“免、抵、退”税计算方法有变化
退税审核期为12个月的新发生出口业务的企业和小型出口企业,在审核期期间出口的货物,应按统一的按月计算免、抵、退税的办法,分别计算免抵税额和应退税额。税务机关对审核无误的免抵税额,可按现行规定办理调库手续,对审核无误的应退税额暂不办理退库。对小型出口企业的各月累计的应退税款,可在次年一月一次性办理退税;对新发生出口业务的企业的应退税款,可在退税审核期期满后的当月,对上述各月的审核无误的应退税额一次性退给企业。原审核期期间只免抵不退税的税收处理办法停止执行。
浙江省国税局补充规定:本条所述的“退税审核期为12个月的新发生出口业务的企业和小型出口企业”,在2006年9月1日以后申报的退税单证按本条所述办法执行,2006年9月1日之前申报的单证一律执行原审核期间只免抵不退税的办法。
五、视同内销货物征税的出口货物范围有变化
出口企业出口的下列货物,除另有规定者外,视同内销货物计提销项税额或征收增值税。(一)国家明确规定不予退(免)增值税的货物;(二)出口企业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退(免)税的货物;(三)出口企业虽已申报退(免)税但未在规定期限内向税务机关补齐有关凭证的货物;(四)出口企业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开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的货物;(五)生产企业出口的除四类视同自产产品以外的其他外购货物。
省国税局补充规定:除本条所列五种情形之外,属于浙国税进〔2005〕21号第二十七条规定的几种不予退税情形的以及外贸企业取得普通发票的出口货物,应按《通知》规定的方法计算销项税额或应纳税额。
六、视同内销货物计提销项税额计算公式有变化
一般纳税人以一般贸易方式出口上述货物计算销项税额公式:销项税额=出口货物离岸价格×外汇人民币牌价÷(1+法定增值税税率)×法定增值税税率。
一般纳税人以进料加工复出口贸易方式出口上述货物以及小规模纳税人出口上述货物计算应纳税额公式:应纳税额=(出口货物离岸价格×外汇人民币牌价)÷(1+征收率)×征收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