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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单位干满10年合同期限无固定

2006-08-11 09:56:26 来源:中国鞋网 中国鞋网 http://www.cnxz1.cn/
    在顺德某大型企业工作10多年之后,顺德市民吴某实现了稳定后半生工作与生活的理想。

  吴某1988年进入顺德某大型企业工作,2001年1月,企业与他签订劳动合同,合同期限3年,之后双方续签合同,最后期限至2004年12月31日,合同到期时,吴某已在企业工作了16年,青春年华已过,正是他寻求工作与生活稳定之时。查阅过相关劳动法律法规之后,吴某发现如果一个劳动者连续在同一企业工作10年以上,就可以与企业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也就是“想干多久就干多久”,这对他追求的“安稳”无疑是一个保障。于是在合同期限到来之前,吴某以挂号的形式向企业邮寄申请书,并发传真,请求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但企业没有表示同意。2004年11月底,企业通知吴某双方劳动合同关系至12月31日合同期届满之日终止。也就是说,吴某从此将成为无业人员。

  吴某认为企业的做法违反了劳动法的规定,侵害了他作为一个老员工的利益,于是在经过了劳动仲裁之后向顺德区人民法院起诉。吴某所了解到的“规定”,即《劳动法》规定的“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以上,当事人双方同意延续劳动合同的,如果劳动者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顺德法院认为,吴某在双方最后一个劳动期限内向企业提出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对履行中的劳动合同的期限予以变更,这种要求应该得到支持。

  顺德司法界人士介绍,劳动法的规定,为长期在同一用人单位提供劳动的劳动者保护自身权益提供了保障,但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有一个前提,即双方同意续签合同,有些用人单位见某些老员工“老而无用”,往往借口不同意续签合同,而将青春年华已逝的老员工拒之门外,因此,老员工要在合同期内提出请求,这一点至关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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