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只有倾斜才有平衡公平
2006-07-31 08:41:36 来源:中国鞋网 中国鞋网 http://www.cnxz1.cn/
劳动合同法是所有劳动者在从事工作以及企业生产经营中规范各自的法律行为、保障职工和企业合法权利的法律,其适用范围之广、使用频率之高,我国的任何一部法律似乎都无法与之相比。
有观点认为,劳动合同法应是一部着重保护劳动者权益的“倾斜法”,因为在劳资双方不对等的条件下,只有倾斜方能达到公平。
也有观点认为,一部法律应兼顾各方利益,“倾斜法”有违公正、公平的立法原则。于是,围绕这样一部法律的立法博弈此起彼伏。
今天,本刊刊发此文,就劳动合同法草案中所涉及的若干问题与读者共同探讨,以寻求立法公正的真实内涵。——编辑手记
本案提要
劳动合同法草案公开征求意见,立即引发社会热议。劳资双方、相关利益集团及其代言人展开了针锋相对的立法博弈,各方意见对抗之激烈、立场对峙之鲜明、阵营对立之清晰,在立法史上堪称史无前例,其背后则隐藏着立法话语权的复杂较量。
2006年3月20日,劳动合同法草案公开征求意见,随即引发分歧巨大的社会热议。而在此前的立法调研、起草、审议过程中,从宏大的立法宗旨到细微的具体条款,劳资双方、相关利益集团及其代言人已经展开了针锋相对的立法博弈,各方意见对抗之激烈、立场对峙之鲜明、阵营对立之清晰,在立法史上堪称史无前例,其背后则隐藏着立法话语权的复杂较量。
有人欢喜有人愁
湖南长沙的罗西平先生最近陷入了一场纠缠不清的劳动争议。一年前,罗先生与一家劳务派遣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并被派遣到一家建筑公司。为了完成超负荷的工作量,兢兢业业的罗先生被迫三天两头加班。然而令罗先生愤然的是,当他向建筑公司提出应按劳动法规定支付加班费时却被对方断然拒绝。无奈之下,罗先生只好回头找劳务派遣公司索要加班费,同样被挡了回来。就这样,罗先生被两家公司像皮球一般踢来踢去,加班费却始终没有着落。
罗先生的遭遇,只是劳务派遣工权益普遍受到侵犯的一个缩影。劳务派遣是近年来在建筑、家政等行业迅速发展起来的一种新型用工形式,由于缺乏规范,在实践中出现了大量侵权现象。不少劳务公司和用人单位赚得盆满钵溢,而大批劳动者则被层层盘剥,忍受着“同工不同酬”等不公平待遇,还常常陷入“维权难”的困境。
事实上,劳动派遣已成为近年来劳资纠纷中的一大焦点。正因此,2005年12月24日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一审的劳动合同法草案(以下简称草案)对此予以了特别规范,尤其引人注目的是,立法者专门设计了备用金制度,规定劳动力派遣单位须按每名被派遣的劳动者不少于5000元的标准,在指定银行存入备用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法制司司长闫宝卿坦言,备用金制度是一个保底措施,“一旦发生劳动争议、损害劳动者权益就可以动用备用金支付给劳动者”。
这些极具维权色彩的制度设计,赢得了劳动者尤其是劳务派遣工的一片喝彩,但也遭到了派遣公司、用人单位的强烈反对。“我们公司每年要派遣5000多人,每人5000元备用金,5000多人就是2500多万,就算让我们砸锅卖铁也拿不出来,这不是存心要整垮我们吗?”一位劳务公司经理用如此激烈的言词,向笔者发泄着他的不满情绪。
其实,劳务派遣问题只是烽烟四起的立法争议中的一个样本。在劳动合同法制定过程中,诸多制度设计,尤其是那些“偏向”劳动者的规定,无不引发褒贬不一的强烈反应。
在草案中,对劳动者权益进行特别保护的条款随处可见。比如,为了保护事实劳动关系,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对是否存在劳动关系有不同理解的,除有相反证明的以外,以有利于劳动者的理解为准;再比如,为了帮助劳动者拥有长期稳定的工作,规定劳动合同正常到期终止后,用人单位也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还有,为了治理“恶意欠薪”的顽疾,规定逾期不支付的,用人单位要向劳动者加付50%至100%的赔偿金……
“这些条款太好了!”在笔者面前,北京某网站的一位职员毫不掩饰他的喜悦。
“这些条款太‘狠’了!”一位私企老板则用近乎“悲愤”的口气,向笔者表达心中的郁闷。
同样,这些具有明显倾向性的条款,也在学界、立法审议机关中引发了一场场激烈的立法论战。
“倾斜法”还是“平等法”
事实上,围绕着劳动合同法草案诸多条款发生的纷争,都可以归结到一个更为实质、更为本源的分歧———劳动合同法究竟应该是平等保护劳资双方利益的“平等法”,还是侧重保护劳动者权益的“倾斜法”?
显然,劳动合同法最初起草时,遵循的正是“倾斜法”的立法理念。除了诸多明显倾向于劳动者的具体条款,草案第一条在阐述立法目的时,开宗明义地强调“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笔者从立法机关了解到,劳动合同法的起草之所以以劳动者为本位,缘于对现实劳动关系的考量。在劳动关系市场化、劳动力长期供大于求的现实态势下,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相比,明显处于弱势地位。另一方面,资方出于追逐利益最大化的本能,往往会利用其强势地位侵犯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而劳动者为了生存大多选择忍气吞声。在现实生活中,用人单位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短期化、滥用试用期等现象日趋严重,正是劳资双方地位严重失衡的反映。近年来劳资矛盾不断加剧、劳动争议逐年上升的趋势,也已成为影响社会稳定的重要因素。正因此,维护劳动者权益成为劳动合同法的立法基点,凸现出鲜明的倾向性。
不过,众多的企业主、用人单位,并不能接受“倾斜法”的立法理念。“光强调保护劳动者权益,我们的权益谁来保护?现在的草案,将劳动者权利无限放大,对企业责任却层层加码。把企业压垮了,劳动者还有什么权益可言?”一位私企老板向笔者抱怨说。
在学界,同样出现了意见分歧。许多学者支持“倾斜法”的立法理念,认为劳动关系是一种不平等的关系,必须通过法律的强制来弥补劳动者的弱势地位。侧重保护劳动者,是具有社会法品格的劳动法律与生俱来的使命。劳动合同法向劳动者倾斜,追求的正是实质公正。但也有一些学者提出质疑,草案向劳动者一方过度倾斜,对其实行了过度保护,有失法律的公正与公平。华东政法学院一位教授就表示:劳动合同法草案中保护劳动者的过高标准根本无法实行,有“贵族法”和“观赏法”之嫌。
立法话语权的较量
其实,劳资双方及相关利益集团在立法过程中的利益冲突,是现代立法的正常现象,并不值得大惊小怪。值得关注的恰恰是,在利益之争、学术之争背后的立法话语权之争。与劳动关系中劳资双方的地位失衡相比,在立法博弈中的话语权强弱不均更加令人深思。
“目前,一些利益集团已在国内形成,它们可以通过多种渠道发出自己的声音。”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行政法室主任李援坦言,“在立法调研过程中,突出的感觉是劳动者的话语权比较弱,他们的意见不能充分反映。”国务院法制办政法司司长李建也有类似的感受:“与用人单位相比,劳动者个体的知识、水平、能力都很弱,反映意见的能力也弱。”这两位劳动合同法立法的重要参与者都主张,应当多听取普通职工和各级工会组织的意见,使劳动者的话语权得以实现。
事实上,作为普通劳动者的“娘家”,以全国总工会为代表的各级工会组织,在劳动合同法制定过程中始终立场鲜明,竭力为劳动者主张权益。“我们的意见大部分都采纳了。”全国总工会一位专业人士披露说。不过他仍然觉得,“目前的草案还是倾斜不够,只是给劳动者适度保护,并没有达到劳资关系的真正平衡”。
更让这位人士担心的是,“在立法讨论过程中,资方的声音可能要比劳动者大”。他直言不讳地指出:“已经发现一些利益集团运用自身的强大力量,通过媒体对立法施加影响。而工会组织、普通劳动者拿不出钱、也不应该拿钱请媒体为自己说话。”这位专业人士因此呼吁:“媒体要有一点社会责任感!”
引人深思的是,劳动合同法草案露面不久,社会上就涌出了一些相关的培训班。然而对于与自身权益密切相关的法律知识,普通劳动者既无意识、也无“学费”参与学习。有兴趣、有财力参加“培训”的,几乎全是企业、经营机构、劳务公司等等。“它们实际上是在‘培训’和‘学习’怎么对付法律。”一位知情人士披露说。
与劳资对立相比,专家学者阵营的分裂似乎更堪玩味。一些专家学者看似“公允”的言论,似乎难逃资方代言人之嫌,无形中扩张着资方的立法话语权。“不要被一些学术权威吓唬住!”一位来自工会系统的人士尖锐地提醒说,“很多专家学者都兼任着一些大型企业的法律顾问,请大家注意这种身份!”这个被捅开的“秘密”,不能不让人产生无限的联想。
“开门立法”再创新高
2006年3月20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公布了劳动合同法草案,向全社会征集立法意见。这是新成立后第13部公开征求全民意见的国家立法草案,也是立法机关继2005年物权法草案公开征求意见、个人所得税法立法听证会后,推进立法民主化的又一个标志性事件。
据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统计,自3月20日至4月20日,在为期一个月的意见征集期共收到191849件立法意见,这一数量,远超去年物权法草案公开后收到的11543件立法意见,再次刷新了历次法律草案公开征集意见的纪录。参与此次“开门立法”的个人或单位遍布全国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和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甚至一些外国驻华代表机构也提交了立法意见书。社会反响之强烈、各界呼应之踊跃,在立法史上实属罕见。这一事实,不仅证明劳动合同法与劳动者、企业主等诸多群体的切身利益密切相关,而且意味着征求全民意见这一民主立法形式,经由数年来的强力推进,日益得到社会的普遍认同和支持。
对于此次“全民立法”事件,坊间赞誉如潮。更为现实的意义还在于,在一些强势的利益集团试图操控立法话语权的微妙时刻,通过“全民立法”这一民主渠道,为弱势的劳动者群体提供一个平等的话语平台,显然有助于平衡劳资双方的立法话语权,进而促成更为合理的利益协调、更为公平的立法博弈。诚如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信春鹰所言:“个体劳动者的表达渠道非常有限,开门立法为他们提供一个机会,使他们的声音能够得到表达,他们的感受能够得到倾听。”
事实上,为弱势的劳动者群体争取平等话语权的意图,已在很大程度上得以实现。此次收到的19万多条意见中,来自劳动者的占到65%左右。“网上一些意见很让人动感情。”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行政法室主任李援披露说,“劳动者提出的意见,无论是数量还是质量,都远远超过了立法机关的预期。”
弱者言路仍需拓展
劳动合同法草案“开门立法”的巨大效应,无疑已成为立法民主化的一个成功样板。不过,就民主立法的理想图景而言,似乎还有不少值得检讨的细节。
最大的疑问在于,作为此次“开门立法”的主流意见渠道,网络虽然为广大劳动者敞开了言路之门,但个体劳动者知识素养、生存环境的差异,不仅决定了他们不同的利益诉求,也决定了他们与网络距离的远近。与公司白领等“中产劳动者”相比,产业工人等利用网络的能力显然远远不足。尤其是文化素质相对较低、缺乏上网条件的农民工,恐怕更是难以通过“网上民主”表达自己的诉求。
事实已经证明了这一担忧,人大网是此次征求公众意见的主力渠道,共收到79873人提出的187744件意见,超过此次征集意见总数的97.86%。其中,仅有1138位农民工提出了2475件意见,这意味着,每300件网络意见,仅有不足4件来自农民工。过低的比例,已经从一个侧面证明了农民工声音的微弱。
目前,我国农民工的数量已接近1.2亿。在现实生活中,这个庞大的群体也是最底层、最弱势的群体,生存状况恶劣,权益受侵害严重,维权能力相对薄弱。然而在参与劳动合同法立法博弈的各方力量中,最需要立法话语权的农民工群体却最缺乏意见表达能力,无法有效地参与“开门立法”。相反,一些拥有资本、知识、资讯等资源的强势集团,却可能利用开放的话语平台,放大自己的利益主张。这种现象,似乎已成为民主立法的一个悖论。
显然,在一时难以改善自身能力的现实束缚下,农民工等弱势劳动者能否赢得应有的立法话语权,取决于立法机关能否开辟更为有效的途径倾听他们的声音,也取决于工会、妇联等社会团体能否更为有力地成为他们的利益代言人。
事实上,公开劳动合同法草案仅仅是广开言路的一个环节。据笔者了解,草案自2005年年底提交一审后,已经下发到各地人大、中央有关部门、大专院校等近2000个单位征求意见。2006年4月20日征求全民意见结束后,仍将通过座谈会等形式听取社会各界的意见。
按照通常的立法时间表,劳动合同法草案至少还要经过二审、三审才有望过关,如果各方矛盾难以协调,还可能经历更长的考验期。可以预见,在劳动合同法尘埃落定之前,劳资双方及相关利益集团的利益博弈仍将持续,立法话语权的激烈争夺也不会停止。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行政法室主任李援指出:“立法就是要在矛盾上切一刀。”很显然,劳动合同法的这一刀最终如何切下去,将继续考验立法者的民主智慧。
有观点认为,劳动合同法应是一部着重保护劳动者权益的“倾斜法”,因为在劳资双方不对等的条件下,只有倾斜方能达到公平。
也有观点认为,一部法律应兼顾各方利益,“倾斜法”有违公正、公平的立法原则。于是,围绕这样一部法律的立法博弈此起彼伏。
今天,本刊刊发此文,就劳动合同法草案中所涉及的若干问题与读者共同探讨,以寻求立法公正的真实内涵。——编辑手记
本案提要
劳动合同法草案公开征求意见,立即引发社会热议。劳资双方、相关利益集团及其代言人展开了针锋相对的立法博弈,各方意见对抗之激烈、立场对峙之鲜明、阵营对立之清晰,在立法史上堪称史无前例,其背后则隐藏着立法话语权的复杂较量。
2006年3月20日,劳动合同法草案公开征求意见,随即引发分歧巨大的社会热议。而在此前的立法调研、起草、审议过程中,从宏大的立法宗旨到细微的具体条款,劳资双方、相关利益集团及其代言人已经展开了针锋相对的立法博弈,各方意见对抗之激烈、立场对峙之鲜明、阵营对立之清晰,在立法史上堪称史无前例,其背后则隐藏着立法话语权的复杂较量。
有人欢喜有人愁
湖南长沙的罗西平先生最近陷入了一场纠缠不清的劳动争议。一年前,罗先生与一家劳务派遣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并被派遣到一家建筑公司。为了完成超负荷的工作量,兢兢业业的罗先生被迫三天两头加班。然而令罗先生愤然的是,当他向建筑公司提出应按劳动法规定支付加班费时却被对方断然拒绝。无奈之下,罗先生只好回头找劳务派遣公司索要加班费,同样被挡了回来。就这样,罗先生被两家公司像皮球一般踢来踢去,加班费却始终没有着落。
罗先生的遭遇,只是劳务派遣工权益普遍受到侵犯的一个缩影。劳务派遣是近年来在建筑、家政等行业迅速发展起来的一种新型用工形式,由于缺乏规范,在实践中出现了大量侵权现象。不少劳务公司和用人单位赚得盆满钵溢,而大批劳动者则被层层盘剥,忍受着“同工不同酬”等不公平待遇,还常常陷入“维权难”的困境。
事实上,劳动派遣已成为近年来劳资纠纷中的一大焦点。正因此,2005年12月24日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一审的劳动合同法草案(以下简称草案)对此予以了特别规范,尤其引人注目的是,立法者专门设计了备用金制度,规定劳动力派遣单位须按每名被派遣的劳动者不少于5000元的标准,在指定银行存入备用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法制司司长闫宝卿坦言,备用金制度是一个保底措施,“一旦发生劳动争议、损害劳动者权益就可以动用备用金支付给劳动者”。
这些极具维权色彩的制度设计,赢得了劳动者尤其是劳务派遣工的一片喝彩,但也遭到了派遣公司、用人单位的强烈反对。“我们公司每年要派遣5000多人,每人5000元备用金,5000多人就是2500多万,就算让我们砸锅卖铁也拿不出来,这不是存心要整垮我们吗?”一位劳务公司经理用如此激烈的言词,向笔者发泄着他的不满情绪。
其实,劳务派遣问题只是烽烟四起的立法争议中的一个样本。在劳动合同法制定过程中,诸多制度设计,尤其是那些“偏向”劳动者的规定,无不引发褒贬不一的强烈反应。
在草案中,对劳动者权益进行特别保护的条款随处可见。比如,为了保护事实劳动关系,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对是否存在劳动关系有不同理解的,除有相反证明的以外,以有利于劳动者的理解为准;再比如,为了帮助劳动者拥有长期稳定的工作,规定劳动合同正常到期终止后,用人单位也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还有,为了治理“恶意欠薪”的顽疾,规定逾期不支付的,用人单位要向劳动者加付50%至100%的赔偿金……
“这些条款太好了!”在笔者面前,北京某网站的一位职员毫不掩饰他的喜悦。
“这些条款太‘狠’了!”一位私企老板则用近乎“悲愤”的口气,向笔者表达心中的郁闷。
同样,这些具有明显倾向性的条款,也在学界、立法审议机关中引发了一场场激烈的立法论战。
“倾斜法”还是“平等法”
事实上,围绕着劳动合同法草案诸多条款发生的纷争,都可以归结到一个更为实质、更为本源的分歧———劳动合同法究竟应该是平等保护劳资双方利益的“平等法”,还是侧重保护劳动者权益的“倾斜法”?
显然,劳动合同法最初起草时,遵循的正是“倾斜法”的立法理念。除了诸多明显倾向于劳动者的具体条款,草案第一条在阐述立法目的时,开宗明义地强调“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笔者从立法机关了解到,劳动合同法的起草之所以以劳动者为本位,缘于对现实劳动关系的考量。在劳动关系市场化、劳动力长期供大于求的现实态势下,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相比,明显处于弱势地位。另一方面,资方出于追逐利益最大化的本能,往往会利用其强势地位侵犯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而劳动者为了生存大多选择忍气吞声。在现实生活中,用人单位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短期化、滥用试用期等现象日趋严重,正是劳资双方地位严重失衡的反映。近年来劳资矛盾不断加剧、劳动争议逐年上升的趋势,也已成为影响社会稳定的重要因素。正因此,维护劳动者权益成为劳动合同法的立法基点,凸现出鲜明的倾向性。
不过,众多的企业主、用人单位,并不能接受“倾斜法”的立法理念。“光强调保护劳动者权益,我们的权益谁来保护?现在的草案,将劳动者权利无限放大,对企业责任却层层加码。把企业压垮了,劳动者还有什么权益可言?”一位私企老板向笔者抱怨说。
在学界,同样出现了意见分歧。许多学者支持“倾斜法”的立法理念,认为劳动关系是一种不平等的关系,必须通过法律的强制来弥补劳动者的弱势地位。侧重保护劳动者,是具有社会法品格的劳动法律与生俱来的使命。劳动合同法向劳动者倾斜,追求的正是实质公正。但也有一些学者提出质疑,草案向劳动者一方过度倾斜,对其实行了过度保护,有失法律的公正与公平。华东政法学院一位教授就表示:劳动合同法草案中保护劳动者的过高标准根本无法实行,有“贵族法”和“观赏法”之嫌。
立法话语权的较量
其实,劳资双方及相关利益集团在立法过程中的利益冲突,是现代立法的正常现象,并不值得大惊小怪。值得关注的恰恰是,在利益之争、学术之争背后的立法话语权之争。与劳动关系中劳资双方的地位失衡相比,在立法博弈中的话语权强弱不均更加令人深思。
“目前,一些利益集团已在国内形成,它们可以通过多种渠道发出自己的声音。”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行政法室主任李援坦言,“在立法调研过程中,突出的感觉是劳动者的话语权比较弱,他们的意见不能充分反映。”国务院法制办政法司司长李建也有类似的感受:“与用人单位相比,劳动者个体的知识、水平、能力都很弱,反映意见的能力也弱。”这两位劳动合同法立法的重要参与者都主张,应当多听取普通职工和各级工会组织的意见,使劳动者的话语权得以实现。
事实上,作为普通劳动者的“娘家”,以全国总工会为代表的各级工会组织,在劳动合同法制定过程中始终立场鲜明,竭力为劳动者主张权益。“我们的意见大部分都采纳了。”全国总工会一位专业人士披露说。不过他仍然觉得,“目前的草案还是倾斜不够,只是给劳动者适度保护,并没有达到劳资关系的真正平衡”。
更让这位人士担心的是,“在立法讨论过程中,资方的声音可能要比劳动者大”。他直言不讳地指出:“已经发现一些利益集团运用自身的强大力量,通过媒体对立法施加影响。而工会组织、普通劳动者拿不出钱、也不应该拿钱请媒体为自己说话。”这位专业人士因此呼吁:“媒体要有一点社会责任感!”
引人深思的是,劳动合同法草案露面不久,社会上就涌出了一些相关的培训班。然而对于与自身权益密切相关的法律知识,普通劳动者既无意识、也无“学费”参与学习。有兴趣、有财力参加“培训”的,几乎全是企业、经营机构、劳务公司等等。“它们实际上是在‘培训’和‘学习’怎么对付法律。”一位知情人士披露说。
与劳资对立相比,专家学者阵营的分裂似乎更堪玩味。一些专家学者看似“公允”的言论,似乎难逃资方代言人之嫌,无形中扩张着资方的立法话语权。“不要被一些学术权威吓唬住!”一位来自工会系统的人士尖锐地提醒说,“很多专家学者都兼任着一些大型企业的法律顾问,请大家注意这种身份!”这个被捅开的“秘密”,不能不让人产生无限的联想。
“开门立法”再创新高
2006年3月20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公布了劳动合同法草案,向全社会征集立法意见。这是新成立后第13部公开征求全民意见的国家立法草案,也是立法机关继2005年物权法草案公开征求意见、个人所得税法立法听证会后,推进立法民主化的又一个标志性事件。
据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统计,自3月20日至4月20日,在为期一个月的意见征集期共收到191849件立法意见,这一数量,远超去年物权法草案公开后收到的11543件立法意见,再次刷新了历次法律草案公开征集意见的纪录。参与此次“开门立法”的个人或单位遍布全国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和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甚至一些外国驻华代表机构也提交了立法意见书。社会反响之强烈、各界呼应之踊跃,在立法史上实属罕见。这一事实,不仅证明劳动合同法与劳动者、企业主等诸多群体的切身利益密切相关,而且意味着征求全民意见这一民主立法形式,经由数年来的强力推进,日益得到社会的普遍认同和支持。
对于此次“全民立法”事件,坊间赞誉如潮。更为现实的意义还在于,在一些强势的利益集团试图操控立法话语权的微妙时刻,通过“全民立法”这一民主渠道,为弱势的劳动者群体提供一个平等的话语平台,显然有助于平衡劳资双方的立法话语权,进而促成更为合理的利益协调、更为公平的立法博弈。诚如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信春鹰所言:“个体劳动者的表达渠道非常有限,开门立法为他们提供一个机会,使他们的声音能够得到表达,他们的感受能够得到倾听。”
事实上,为弱势的劳动者群体争取平等话语权的意图,已在很大程度上得以实现。此次收到的19万多条意见中,来自劳动者的占到65%左右。“网上一些意见很让人动感情。”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行政法室主任李援披露说,“劳动者提出的意见,无论是数量还是质量,都远远超过了立法机关的预期。”
弱者言路仍需拓展
劳动合同法草案“开门立法”的巨大效应,无疑已成为立法民主化的一个成功样板。不过,就民主立法的理想图景而言,似乎还有不少值得检讨的细节。
最大的疑问在于,作为此次“开门立法”的主流意见渠道,网络虽然为广大劳动者敞开了言路之门,但个体劳动者知识素养、生存环境的差异,不仅决定了他们不同的利益诉求,也决定了他们与网络距离的远近。与公司白领等“中产劳动者”相比,产业工人等利用网络的能力显然远远不足。尤其是文化素质相对较低、缺乏上网条件的农民工,恐怕更是难以通过“网上民主”表达自己的诉求。
事实已经证明了这一担忧,人大网是此次征求公众意见的主力渠道,共收到79873人提出的187744件意见,超过此次征集意见总数的97.86%。其中,仅有1138位农民工提出了2475件意见,这意味着,每300件网络意见,仅有不足4件来自农民工。过低的比例,已经从一个侧面证明了农民工声音的微弱。
目前,我国农民工的数量已接近1.2亿。在现实生活中,这个庞大的群体也是最底层、最弱势的群体,生存状况恶劣,权益受侵害严重,维权能力相对薄弱。然而在参与劳动合同法立法博弈的各方力量中,最需要立法话语权的农民工群体却最缺乏意见表达能力,无法有效地参与“开门立法”。相反,一些拥有资本、知识、资讯等资源的强势集团,却可能利用开放的话语平台,放大自己的利益主张。这种现象,似乎已成为民主立法的一个悖论。
显然,在一时难以改善自身能力的现实束缚下,农民工等弱势劳动者能否赢得应有的立法话语权,取决于立法机关能否开辟更为有效的途径倾听他们的声音,也取决于工会、妇联等社会团体能否更为有力地成为他们的利益代言人。
事实上,公开劳动合同法草案仅仅是广开言路的一个环节。据笔者了解,草案自2005年年底提交一审后,已经下发到各地人大、中央有关部门、大专院校等近2000个单位征求意见。2006年4月20日征求全民意见结束后,仍将通过座谈会等形式听取社会各界的意见。
按照通常的立法时间表,劳动合同法草案至少还要经过二审、三审才有望过关,如果各方矛盾难以协调,还可能经历更长的考验期。可以预见,在劳动合同法尘埃落定之前,劳资双方及相关利益集团的利益博弈仍将持续,立法话语权的激烈争夺也不会停止。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行政法室主任李援指出:“立法就是要在矛盾上切一刀。”很显然,劳动合同法的这一刀最终如何切下去,将继续考验立法者的民主智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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