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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FTA皮革及皮革制品降税情况解析

2005-12-27 17:41:51 来源: 中国鞋网 http://www.cnxz1.cn/
    皮革及其制品在《海关进出口税则》中归类为第41、42和43章。第41章包括生皮及皮革,第42章主要为皮革制品,但也包括了箱包、鞍具等不一定由皮革或皮革制成的产品,第43章为毛皮、人造毛皮及制品。本文为叙述方便起见,将重点放在皮革及其制品上,但由于税则归类的关系,部分不是由皮革制成的产品,包括箱包、鞍具、挽具等的降税情况也将在本文中介绍。


  和东盟均不是世界上皮革及其制品的主要生产和出口的国家,皮革及其制品的贸易在与东盟的对外贸易中也并不占有非常重要的地位。但是,随着-东盟自贸区的建立,双方的皮革及其制品的关税必将逐步削减和取消,这也将在一定程度上刺激双方皮革及其制品贸易的增长,进一步促进双方的经济发展。本文将介绍和东盟国家在自贸区中皮革及其制品的降税情况。

   与东盟皮革及其制品的贸易情况


  2004年,自东盟皮革及其制品进口额达到1.68亿美元,同比增长9.8%,主要集中在生皮、皮革上,其进口额达到1.59亿美元,占皮革及其制品进口总额的95%。进口最多的是经鞣制或半硝处理后进一步加工的不带毛牛马皮革(税目4107项下),其次是经鞣制的不带毛牛马皮及坯革,再次是油鞣皮革、漆皮、镀金属皮革(税目4114项下)。


  从具体产品来看,进口最多的是整张粒面剖层牛皮革(税目4107.1210),2004年进口额达到4171万美元,占皮革及其制品总进口的24.8%;其次未列名牛、马皮革(税目4107.9990),进口3324万美元,占皮革及其制品总进口的19.8%;第三位为粒面剖层非整张革(税目4107.9200),进口2921万美元,占皮革及其制品总进口的17.4%;第四位为全粒面未剖层及粒面剖层蓝湿牛皮(税目4104.1111),进口1203万美元,占皮革及其制品总进口的7.2%;第五位是其他整张牛、马皮革(税目4107.1990),进口976万美元,占皮革及其制品总进口的5.8%。以上产品的进口量占了皮革及其制品总进口的75%。


  从出口来看,2004年我国对东盟出口皮革及其制品2.57亿美元,同比下降7.2%。其中皮革制品出口1.51亿美元,占皮革及其制品出口总额的58.8%,生皮、皮革出口9887万美元,占比38.5%。我国对东盟出口最多的产品为箱包(税目4202项下),其次为经鞣制或半硝处理后进一步加工的不带毛牛马皮革(税目4107项下),再次为皮革或再生皮革制的服装及附件(税目4203项下)。


  从具体产品来看,我国对东盟出口最多的是塑料或纺织材料作面的提箱、小手袋等(税目4202.1290),2004年出口额7933万美元,占该类产品总出口额的30.9%;其次为整张粒面剖层牛皮革(税目4107.1210),出口额6245万美元,占皮革及其制品总出口额的24.3%;第三位是其他材料作面的其他类似容器(税目4202.9900),出口额1700万美元,占皮革及其制品总出口额的6.6%;第四位是皮革或再生皮革制的劳保手套(税目4203.2910),出口额1359万美元,占皮革及其制品总出口额的比5.3%;第五位是粒面剖层非整张革(税目4107.9200),出口额1253万美元,占皮革及其制品总出口额的4.9%;第六位是塑料片或纺织材料作面的其他类似容器(税目4202.9200),出口额832万美元,占该类产品总出口额的3.2%,第七位是塑料片或纺织材料作面的手提包(税目4202.2200),出口额813万美元,占该类产品总出口额的3.2%。以上几种产品出口额共占我国皮革及其制品总出口额的78.4%。

 

   与东盟皮革及其制品贸易的主要特点

   

    (一)皮革及其制品均不是双方的主要进出口产品


  和东盟均不是皮革、毛皮的主要生产国,由于原料供应相对不充分,在对外出口中,皮革及其制品的贸易并不占有非常重要的地位。但双方近年来的皮革制品行业都有了较大的发展,箱包、皮具等出口力度加大,相应地也增加了生皮、皮革的进口需求,因此皮革制品在双方对外贸易中的地位很可能出现上升的趋势。


  (二)双方贸易呈现上下游特征


  我国自东盟进口的皮革及皮革制品几乎全部是原料性质的生皮和皮革,而向东盟出口的大部分则为皮革制品,从贸易关系来看,和东盟双方的皮革及其制品基本呈现出一种上下游环节的关系,尽管这种关系并不十分明显。


  (三)部分产品上双方有着竞争关系


  例如,在鞣制生牛皮、鞣制或半硝处理后进一步加工的牛马皮等产品上,我国自东盟进口额和向东盟出口额均较大,这说明,在仍属初级产品的生皮、皮革类中的部分产品上,双方的竞争关系还很明显。


    皮革及其制品的降税情况


  (一)生皮


  所谓生皮,指的是鲜的、盐腌的、干的、石灰浸渍的、浸酸的或以其他方法保藏,但未鞣制、未经羊皮纸化处理或进一步加工的动物皮,包括牛、马、绵羊及羔羊(第43章涵盖的羔羊除外)、山羊或小山羊(第43章涵盖的除外)、猪、小羚羊、瞪羚、驯鹿、麋、鹿、狍或狗等动物皮革。


  1.生牛马皮


  重量不超过16公斤的整张生牛马皮(完全干燥的不超过8公斤,干盐腌的不超过10公斤,鲜、湿盐腌及其他处理的不超过16公斤)。退鞣处理的牛皮,税率8%,2005年降至5%,2009年实现零关税;其他牛皮税率5%,2009年实现零关税;马皮税率5%,2009年实现零关税。


  重量超过16公斤的整张生牛马皮。退鞣处理的牛皮税率8.4%,2005年降至5%,2009年实现零关税;其他牛皮和马皮税率5%,2009年实现零关税。


  其他生牛马皮,包括整张及半张背皮及腹皮。退鞣处理的牛皮,税率8.4%,2005年降至5%,2009年实现零关税;其他牛皮和马皮税率5%,2009年实现零关税。


  2.绵羊或羊羔生皮


  带毛的税率7%,2005年降至5%,2009年实现零关税。


  不带毛的。浸酸并经退鞣处理的税率14%,2005年降至10%,2007年降至8%,2009年降至5%,2010年实现零关税;浸酸未经退鞣处理的税率9%,2005年降至5%,2009年实现零关税;未浸酸经退鞣处理的税率14%,降税模式与浸酸并退鞣的相同;其他绵羊或羊羔生皮税率7%,2005年降至5%,2009年实现零关税。


  3.其他生皮


  山羊或小山羊皮。经退鞣处理的税率为14%,2005年降至10%,2007年降至8%,2009年降至5%,2010年实现零关税;其他山羊或小山羊皮税率9%,2005年降至5%,2009年实现零关税。


  其他生皮,包括爬行动物皮、猪皮等,税率均为9%,2005年降至5%,2009年实现零关税。


  (二)鞣制但未经进一步加工的不带毛动物皮革


  这里需要注意,归类中所说的“未经进一步加工”,不包括剖层,已剖层的皮革仍可归入此类。


  1.牛马皮


  湿革。全粒面未剖层及粒面剖层牛皮,如为蓝湿的,税率7%,2005年降至5%,2009年实现零关税;非蓝湿的税率8%,降税模式同上;全粒面未剖层及粒面剖层马皮税率5%,保持该税率直至2009年实现零关税;其他湿牛马皮,税率均为7%,2005年降至5%,2009年实现零关税。


  干革。全粒面未剖层及粒面剖层牛马干皮革税率5%,2009年实现零关税;其他牛马干皮革,如用于机器带,税率为5%,降税模式同上,不用于机器带的税率7%,2005年降至5%,2009年实现零关税。


  2.绵羊或羊羔皮


  湿革。蓝湿的税率14%,2005年降至10%,2007年降至8%,2009年降至5%,2010年实现零关税;非蓝湿的税率10%,2005年保持该税率,此后降税模式与蓝湿的相同。


  干革。税率8%,2005年降至5%,2009年实现零关税。


  3.其他皮革


  税率均为14%,降税模式相同,2005年降至10%,2007年降至8%,2009年降至5%,2010年实现零关税。


  (三)鞣制或半硝处理后进一步加工的不带毛皮革


  1.牛马皮


  整张的牛马皮。全粒面未剖层革及粒面剖层革中,牛皮税率8%,2005年降至5%,2009年实现零关税;马皮税率5%,2009年实现零关税;其他整张皮,如用于机器带,税率5%,2009年实现零关税,不用于机器带的整皮税率7%,2005年降至5%,2009年实现零关税。


  非整张皮革。全粒面未剖层革、粒面剖层革及机器带用皮革税率均为5%,2009年实现零关税;其他非整张皮革税率7%,2005年降至5%,2009年实现零关税。


  2.绵羊或羊羔皮革


  各种绵羊或羊羔皮革税率均为8%,2005年降至5%,2009年实现零关税。


  3.其他皮革


  其他皮革税率均为14%,2005年降至10%,2007年降至8%,2009年降至5%,2010年实现零关税。


  (四)油鞣皮革、漆皮、镀金属皮革和再生皮革


  油鞣皮革税率14%,2005年降至10%,2007年降至8%,2009年降至5%,2010年实现零关税。


  漆皮、层压漆皮和镀金属皮革税率均为10%,2005年保持该税率,2007年降至8%,2009年降至5%,2010年实现零关税。


  再生皮革、边角料、皮革粉末等税率均为14%,降税模式与油鞣皮革相同。


  (五)动物用鞍具、挽具


  各种材料制成的鞍具和挽具,包括缰绳、挽绳、护膝垫、口套、鞍褥、马褡裢、狗外套等产品,税率为20%,2005年保持该税率,2007年降至12%,2009年降至5%,2010年实现零关税。


  (六)箱包


  衣箱(Trunks)。皮面衣箱税率15%,2005年保持该税率,2007年降至8%,2009年降至5%,2010年实现零关税;塑料或纺织材料面的衣箱税率20%,2005年保持该税率,2007年降至12%,2009年降至5%,2010年实现零关税;其他材料作面的税率20%,降税模式同上。


  提箱(Suit-cases)、小手袋(Vanity-cases,女用小手提化妆包)、公文箱(Executive cases)、公文包(Brief-cases)、书包(School satches)及其他类似容器。皮面的税率10%,2005年保持该税率,2007年降至8%,2009年降至5%,2010年实现零关税;塑料或纺织材料面的衣箱税率20%,2005年保持该税率,2007年降至12%,2009年降至5%,2010年实现零关税;其他材料作面的税率20%,降税模式同上。


  手提包(Handbags,不论有无背带、包括无把手的),皮面、塑料或纺织材料作面的税率为10%,2005年保持该税率,2007年降至8%,2009年降至5%,2010年实现零关税;其他材料作面的税率20%,2005年保持该税率,2007年降至12%,2009年降至5%,2010年实现零关税。


  通常置于口袋或手提包内的物品(即钱包、钥匙包、卡包等),皮面的税率10%,2005年保持该税率,2007年降至8%,2009年降至5%,2010年实现零关税;塑料、纺织材料及其他材料作面的税率20%,2005年保持该税率,2007年降至12%,2009年降至5%,2010年实现零关税。


  其他与箱包类似的产品。皮面、塑料片或纺织材料作面的税率10%,2005年保持该税率,2007年降至8%,2009年降至5%,2010年实现零关税;其他材料作面的税率20%,2005年保持该税率,2007年降至12%,2009年降至5%,2010年实现零关税。


  (七)皮革服装及附件


  皮衣税率10%,2005年保持该税率,2007年降至8%,2009年降至5%,2010年实现零关税。


  皮手套税率20%,2005年保持该税率,2007年降至12%,2009年降至5%,2010年实现零关税。


  皮腰带及子弹带已实现零关税。


  其他衣着附件税率20%,降税模式与手套相同。


  (八)机器用及其他皮革制品


  机器用皮革制品税率8%,2005年降至5%,2009年实现零关税。


  其他皮革制品均已实现零关税。


  (九)肠线、肠膜、膀胱或筋腱制品


  税率均为20%,2005年保持该税率,2007年降至12%,2009年降至5%,2010年实现零关税。


  (十)生毛皮


  本类产品归类于第43章,该章不包括第41章中已包括的带毛动物皮,但涵盖41章中未包括的动物皮,如阿斯特拉罕、喀拉科尔、波斯或类似羔羊,印度、或蒙古羔羊,也门或蒙古山羊及小山羊等。


  整张水貂皮(不论是否带头、尾或爪)。税率为15%,2005年保持该税率,2007年降至8%,2009年降至5%,2010年实现零关税。


  其他整张及半张带毛动物皮,包括羔羊皮、狐皮、海豹皮、兔皮、臭鼬皮等,以及适合加工皮货用的头、尾、爪及其它块、片等,税率均为20%,2005年保持该税率,2007年降至12%,2009年降至5%,2010年实现零关税。


  (十一)已鞣毛皮


  未缝制整张毛皮。水貂皮税率12%,2005年保持该税率,2007年降至8%,2009年降至5%,2010年实现零关税;本章涵盖的羔羊皮税率20%,2005年保持该税率,2007年降至12%,2009年降至5%,2010年实现零关税;其他未缝制整张皮,包括灰鼠、白鼬、其他貂、狐、水獭、旱獭、猞猁、兔皮等,税率10%,2005年保持该税率,2007年降至8%,2009年降至5%,2010年实现零关税。


  未缝制头、尾、爪及其它块、片。税率为20%,2005年保持该税率,2007年降至12%,2009年降至5%,2010年实现零关税。


  已缝制的整张毛皮及其块、片,税率20%,2005年保持该税率,2007年降至12%,2009年降至5%,2010年实现零关税。


  (十二)毛皮衣服及附件、人造毛皮及制品


  毛皮衣服税率23%,2005年降至20%,2007年降至12%,2009年降至5%,2010年实现零关税;毛皮衣着附件税率18%,2005年降至15%,2007年降至8%,2009年降至5%,2010年实现零关税;其他毛皮制品税率18%,降税模式与毛皮衣着附件相同。


  人造毛皮及其制品税率均为18%,2005年降至15%,2007年降至8%,2009年降至5%,2010年实现零关税。


  东盟各国皮革及其制品降税情况


  我国对东盟出口皮革及其制品的主要目的地国家是新加坡、越南、马来西亚、泰国、菲律宾和印尼,分别占我国对东盟皮革及其制品总出口额的28.5%、22.3%、14.0%、13.6%、10.7%、和8.7%。由于新加坡进口关税已经为零,越南、菲律宾尚未开始实施降税,本文将重点介绍马来西亚、泰国和印尼三国的降税情况。


  (一)马来西亚


  1.生皮、皮革


  马来西亚的生皮、鞣制不带毛皮革、鞣制或半硝处理后进一步加工的不带毛皮革、油鞣皮革、漆皮、镀金属皮革和再生皮革等各种生皮和皮革,均已经实现零关税,故马来西亚不需要做出进一步的关税减让。


  但其中有三种产品仍有关税:鞣制的猪皮,包括湿革和干革,税目分别为4106.31000和4106.320001,实施税率为10%,按照自贸区的降税模式,2005年保持该税率,2007年降至8%,2009年降至5%,2010年实现零关税;经鞣制或半硝处理后进一步加工的猪皮,税目为4113.20000,实施税率为10%,降税模式与鞣制的猪皮完全相同。马来西亚的这种安排并非是产业上的考虑,而应该是出于宗教上的考虑,因为马来西亚的主体部分是马来人,信仰伊斯兰教,因此猪皮进入马来西亚市场仍会受到一定的限制,建立自贸区后这一限制将会取消。


  2.鞍具、挽具


  马来西亚的鞍具、挽具,包括缰绳、挽绳、护膝垫、口套、鞍褥、马褡裢、狗外套等产品,已经实现零关税。


  3.箱包


  衣箱。以皮革、再生皮革或漆皮、塑料或纺织材料、铜作面的衣箱,马来西亚已经实现零关税;以木、钢铁、铝作面的衣箱税率为20%,2005年保持该税率,2007年降至12%,2009年降至5%,2010年实现零关税;以镍作面的衣箱税率为15%,2005年保持该税率,2007年降至8%,2009年降至5%,2010年实现零关税;以锌作面的衣箱,税率为5%,将保持该税率直至2009年实现零关税;其他材料作面的衣箱税率为20%,2005年保持该税率,2007年降至12%,2009年降至5%,2010年实现零关税。


  手提包。以皮革、塑料或纺织材料作面的手提包已经实现零关税;以其他材料作面的手提包税率为25%,2005年降至20%,2007年降至12%,2009年降至5%,2010年实现零关税。


  通常置于口袋或手提包内的物品。皮面、铜面的已经实现零关税;塑料或纺织材料作面的税率为25%,2005年降至20%,2007年降至12%,2009年降至5%,2010年实现零关税;以钢铁或铝作面的税率为20%,2005年保持该税率,2007年降至12%,2009年降至5%,2010年实现零关税;以木、锌、动物来源的雕刻用材料(玳瑁、象牙、骨、珊瑚等)、植物或矿物来源的雕刻用材料等作面的手提包税率为5%,将保持该税率直至2009年实现零关税。


  其他类似物品。皮面的保龄球袋已实现零关税;皮面的其他物品税率15%,2005年保持该税率,2007年降至8%,2009年降至5%,2010年实现零关税。塑料片或纺织材料作面的保龄球袋已实现零关税;其他物品税率25%,2005年降至20%,2007年降至12%,2009年降至5%,2010年实现零关税。其他材料作面的物品中,木、钢铁、铝作面的税率20%,2005年保持该税率,2007年降至12%,2009年降至5%,2010年实现零关税;以铜作面的已实现零关税;以镍作面的税率15%,2005年保持该税率,2007年降至8%,2009年降至5%,2010年实现零关税;以锌、动物、植物或矿物来源的雕刻用材料作面的税率为5%,2009年实现零关税;其他材料作面的税率为20%,2005年保持该税率,2007年降至12%,2009年降至5%,2010年实现零关税。(待续)

 

 

  1注:我国向马来西亚出口的产品应遵循马方的分类。根据世界海关组织的规定,各国税目的前六位应该相同,被称为协调归类(Harmonized System),六位以下的税目有各国按其实际需要自行划分,比如我国将税则细分至八位,马来西亚则细分至九位。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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