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哺乳假和哺乳时间有规定吗

2005-06-09 16:52:40 来源: 中国鞋网 http://www.cnxz1.cn/
问:我是个即将要生育的女职工,听说国家和上海市对哺乳假和哺乳时间有规定,可公司却推说“不知道有什么规定”,所以公司没有哺乳假,也没有哺乳时间。并说“如果你想要哺乳假和哺乳时间,可以辞职”。我不知道公司这种解释是否合法? 答:在许多有关劳动者保护问题上,有不少用人单位以“以前的规定我们不知道”,“已经是老规定了,现在不适用了”,“原来的规定是针对国有企业的,我们不是国有企业,对我们没有用”……作为侵犯职工权益的借口。 这些说法是不准确的。国家和上海市的一些“老规定”,只要没有宣布废止,都仍然有效。比如上世纪50年代原政务院颁发的“职工保险条例”中有关家属医药费的报销等规定现在还是有效的。另外,如果细心看原来国家、上海市有关国有企业职工劳动保护等规定中,都有“其他企业参照执行”的说法,现实中一般企业都应当执行。 关于哺乳假和哺乳时间的问题,上海市政府在1990年以“沪府(90)36号令”转发了原上海劳动局颁发的“沪劳保发(90)109号”文件。文件规定“(女职工)产假期满,如有困难且工作上许可,经本人申请领导批准,可请哺乳假。假期为6个半月。”哺乳时间是这么规定的:“不享受哺乳假或哺乳假满后在婴儿1周岁内每班照顾授乳,每班2次,每次30分钟。多胞胎生育者,每多生一胎,每次哺乳时间增加30分钟。婴童满1周岁后,经区县以上医疗机构确认为体弱的,可延长授乳假最多不超过6个月。”上述规定现在仍然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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