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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研究生“扛不起”2.5万月薪法务经理

2009-05-21 09:26:23 来源:上海法治报 中国鞋网 http://www.cnxz1.cn/

    【鞋网】周莉莉从大学法学院研究生毕业后,如愿以偿地找了份高薪工作,当起了小白领。但两个月的试用期还没过,她的白领生活就结束了。公司认为她不能 “学以致用”,因此单方面解除了劳动合同。满腹委屈的小周希望通过法律给自己讨个 “公道”。她是否赢了官司?昨天,闸北区法院开庭审理了该案。

  一

  去年5月,周莉莉通过招聘进入一家大型中外合资企业工作,双方签订了期限自2008年5月至2010年6月的劳动合同,合同约定周莉莉担任法律部法务经理,每月工资2.5万元,试用期为两个月。

  7月初,企业人事部门在对周莉莉进行试用期的综合考察和评估中发现,业务部门向她咨询 “法定代表人的定义、职位范围及法律责任”过程中,周莉莉仅回答: “现有法律法规中无直接规定,内容散落于多部法律、规定中”,并附了长达数十页的法律条文。这样的法律经理让用人单位着实头疼。

  当企业向她咨询 “中标通知书相关法律责任问题”时,周莉莉只提供法律责任的理论观点,没有实质性和可操作性的观点,后该项工作还是经企业原法律部经理修改才得以完成。

  “忍无可忍”的企业根据劳动合同中,如周莉莉在任职期间不能胜任企业安排的工作任务,视为不符合录用条件的约定,解除了与周莉莉的劳动合同关系。

  二

  去年7月底,周莉莉不服企业的解除行为,申请仲裁,被裁决不予支持。周莉莉随后提起诉讼。

  周莉莉认为,自己也兢兢业业地工作,企业以不符合任职要求为由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既不合理亦不合法,严重侵犯了自己的权益,要求企业继续履行劳动合同。

  企业则认为,周莉莉在试用期内不能胜任企业法务经理职位的工作,依据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解除与其的劳动合同是合法的。

  三

  法院审理后认为,试用期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相互认知、了解而设定的期限,劳动者在试用期内可以解除合同,如劳动者的工作能力、思想状况等不符合用人单位的录用条件,用人单位也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周莉莉作为公司高薪聘用的法务经理,应当具备与其岗位、薪资水平相对应的法律素养和工作能力,而不仅仅是简单、机械地罗列法律条文来解答业务部门的咨询,所以公司认为周莉莉不能胜任法务经理的工作、不符合录用条件、决定解除劳动合同并无不当,周莉莉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请求依据不足。据此,闸北区法院对周莉莉的诉讼请求作出不予支持的一审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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