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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规定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女性

2009-05-07 09:47:00 来源:中国妇女网 中国鞋网 http://www.cnxz1.cn/

    【鞋网】《江西省就业促进条例》于2009年5月1日起正式施行。

  《条例》特设“公平就业”一章,分别对各级人民政府、用人单位及相关机构在制定有关政策、发布招聘信息、设置招聘条件等方面作了禁止就业歧视的规定。

  《条例》明确规定,用人单位招用人员,除国家规定的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者岗位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者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不得歧视残疾人;进城就业的农村劳动者享有与城镇劳动者平等的劳动权利,不得对进城就业的农村劳动者和其他就业困难人员设置歧视性的录用标准;不得以是传染病病原携带者为由拒绝录用,但经医学鉴定传染病病原携带者在治愈前或者排除传染嫌疑前,不得从事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卫生部门规定禁止从事的易使传染病扩散的工作。用人单位对录用人员应当同工同酬,不得因性别、年龄、身体状况、户籍等原因设置不同的薪酬标准,不得在劳动合同中规定限制女职工结婚、生育的内容,不得以怀孕、产假、哺乳等为由辞退女职工或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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