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阳市规定市级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安全生产网讯 为进一步落实安全生产监管责任,推进安全生产法制体制建设。近日,四川省德阳市出台《市级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对安监、公安、交通等30个市级部门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作了具体、全面、钢性的责任规定。
《规定》分为基本职责和具体职责两大部分。市级部门基本职责主要包括:宣传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方针政策、规范标准,建立健全本部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工作机构,制定和实施安全生产年度计划、长远规划,定期开展所属行业的安全生产专项检查,制定完善行业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组织开展安全生产联合执法和专项整治等12个方面的内容。
《规定》进一步细化了市级部门的安全监管责任,明确市级有关部门依照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本部门的“三定”方案,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履行本部门、本系统以及所管辖行业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涉及多个部门或尚未明确责任部门的安全工作,由市安委办报市政府确定牵头负责部门,切实做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不留空档、不漏死角。
《规定》要求,市级有关部门对本系统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在履行法律、法规等规定的行政许可职责时,对涉及安全的有关事项,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审查把关,对经批准的行政许可事项的实施行为,依法承担监管责任,对未经批准擅自从事有关活动的非法违法行为,依法进行查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