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规定官员不接受舆论监督将被问责
记者从广州市纪委、监察局昨日下午召开的专题通报会上获悉,《广州市党政领导干部问责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将于今年4月1日起实施。《办法》明确了问责内容、问责方式、问责程序,使领导干部问责制进一步规范化;规定不接受或不配合舆论监督和群众监督也将被问责,新闻媒体曝光的材料列入问责线索范围。
《办法》规定,应予问责的事项由领导班子集体决策的,按照党政领导干部各自在集体决策中所起的作用和应负的责任分别问责。在集体决策过程中明确提出反对意见的领导班子成员,不予问责。应予问责的事项由领导班子集体决策的,除对分管领导问责外,还应对主要负责人问责。党政领导干部因不可抗力无法履行职责的,则免于问责。
《办法》还明确了问责事项的承办机关为市纪委或市监察局,决定机关为市委或市政府。市纪委、监察局收到各种问责线索后,对问责线索进行初核,需立项问责的,作出立项决定并报市委或市政府主要领导批准。立项决定经批准后,市纪委、监察局对问责事项进行调查取证,在30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查工作,向市委、市政府提交书面调查报告。
为与干部任免机关的权限相一致,市委或市政府需召开市委常委会议或市政府常务会议,根据调查报告作出问责或不问责的决定,并确定责任追究方式。《办法》第三十二条规定:“问责情况应当及时向有关单位或社会公布。”如果被问责人拒绝执行问责决定,将依照管理权限免去职务后,再按照有关规定作出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