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规定电力公司不作为最高可罚5万
电力企业“不作为”,法律对其将有约束。《上海市保护电力设施和维护用电秩序(草案)》(修改稿)昨天交付市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进行审议。记者注意到,与草案相比,此次的《草案》(修改稿)的重要看点,一是增加了对电力企业法律责任的认定,从而使电力企业与电力用户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更加对等;二是明确法规的执法主体为本市电力行政管理部门,主要指市经委。由此,草案中授权市节能监察中心履行执法权的思路,在此次的二审中被否决了。
对电力用户的法律责任规定得较为全面,但缺乏对电力企业的法律责任规定,这是法规草案在一审时备受“指摘”之处。由此,《草案》(修改稿)增加了规范电力企业行为的条款。电力企业若违反相关规定,“未按时提供安全施工建议或者未按照要求派员到现场实施安全监护,造成后果的,将被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袁以星委员建议,法规条款所涉及的“按时”“及时”等时间概念,应明晰具体的时间段。“最好要精确到小时,这样在界定法律责任时可有标准作为参照。”
针对一审中委员们建议增加对用户或企业窃电行进行惩处的意见,《草案》(修改稿)也特别增加一条:“故意使电力企业的计量装置失准或者失效”,属于扰乱用电秩序的行为。若违反此规定,将被处以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