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拟规定精神障碍治疗费纳入医保报销
今后,我市精神障碍者的治疗费用将可能纳入医保报销范围。昨日,市政府法制办公布《武汉市精神卫生条例》(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征求修改建议。
根据该征求意见稿,我市将精神障碍的治疗费用,纳入城镇职工(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范围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报销范围,并对重性精神障碍者医疗费用自费部分予以优惠。市、区政府应制定相关政策,对具有我市户籍、无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又无法定赡养人、扶(抚)养人,或者法定赡养人、扶(抚)养人没有赡养、扶(抚)养能力的精神障碍者的医疗、康复费用给予资助。
《条例》(征求意见稿)还规定,我市三级综合性医疗机构应开设从事精神卫生服务的专科门诊,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应建立心理卫生室。高校和有条件的中小学校应配备专业人员,为学生提供心理咨询服务。市、区政府应采取财政支持、税收优惠、金融扶持等措施,鼓励境内外组织和个人在我市兴办精神卫生事业。
此外,精神障碍者病愈后享有与其他公民平等的劳动权利。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精神障碍者所在单位应为其安排适当的工种或岗位,在待遇和福利等方面不得歧视。
对征求意见稿,市民可于6月6日前提出修改建议。信件地址:武汉市汉口洞庭街127号(市妇联大楼12楼)法规一处,邮编:430014;电子邮箱:whfzb@;还可登陆武汉政府法制网(www.),查询“立法征求意见”专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