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如何计发
2004-02-23 11:26:44 来源: 中国鞋网 http://www.cnxz1.cn/
2000年3月,徐某被某广告公司招聘为业务经理,与该公司签订了为期5年的劳动合同。合同约定徐某月薪为5500元。2001年11月,公司以徐某业绩不佳为由将其职务调整为设计人员,从当年12月份起,其月薪也降至3500元。2002年4月10日,公司与徐某协商一致解除了劳动合同。在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时,公司以徐某工作刚满两年为由,只支付两个月的补偿金。在计发标准上,该公司以2001年公司职工的平均工资3800元为标准,实际支付徐某7600元。徐某不服,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诉。仲裁委员会裁决:该公司应按照解除劳动合同前12个月徐某的月平均工资支付其3个月的经济补偿金,总共为14000元。
解析:
这是一起因解除劳动合同支付经济补偿金引起的劳动争议,该公司计算经济补偿金的方法和标准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
本案涉及两个问题,一是经济补偿金的计发年限,二是工资的计算标准。对此,原劳动部《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劳部发[1994]481号)第5条规定:“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根据劳动者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最多不超过十二个月。工作时间不满一年的按一年的标准发给经济补偿金。”根据《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对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问题的复函》(劳办发[1997]98号),工作时间不满一年的,是指两种情形:第一种是指职工在本单位的工作时间不满一年的;第二种是指职工在本单位的工作时间超过一年但余下的工作时间不满一年的。计发经济补偿金时对上述两种情况都应按一年的标准计算。该办法第11条规定了经济补偿金的工资计算标准,即企业正常生产情况下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前十二个月的月平均工资。
本案中,徐某在该公司的工作时间为两年零一个月,在计算经济补偿金时,工作年限应为三年。在工资计算标准上,应为解除劳动合同前徐某12个月的月平均工资,而不是该公司上年度的职工平均工资。由于徐某解除劳动合同的前12个月中,有5个月的工资为3500元/月,有7个月的工资为5500元/月,故具体的计算方法是(5500元×7+3500元×5)÷12=4666.7元,最后该公司应支付给徐某14000元左右的经济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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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中,徐某在该公司的工作时间为两年零一个月,在计算经济补偿金时,工作年限应为三年。在工资计算标准上,应为解除劳动合同前徐某12个月的月平均工资,而不是该公司上年度的职工平均工资。由于徐某解除劳动合同的前12个月中,有5个月的工资为3500元/月,有7个月的工资为5500元/月,故具体的计算方法是(5500元×7+3500元×5)÷12=4666.7元,最后该公司应支付给徐某14000元左右的经济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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