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襄樊市全面推行生育保险制度
为了保障城镇职工生育和接受计划生育手术期间的基本医疗需求,近日,襄樊市政府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印发了《襄樊市生育保险暂行办法》(襄樊政发[2006>51号),从2007年起全面实施生育保险制度。生育保险制度的全面实施,必将对全市城镇计划生育工作起到良好的促进作用。
《办法》规定,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及港、澳、台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和其他城镇企业,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都必须按本单位职工工资之和的0.7—1%缴纳生育保险费。缴费单位依法宣告撤销、解散和破产以及由于其他原因宣布终止的,在清算时,需将应支付给已怀孕的职工的生育保险,依法在企业破产财产中予以预留或清偿。参保职工按照国家计划生育政策进行生育的,其产前检查费、生育医疗费、生育津贴、计划生育手术费以及因生育、节育和终止妊娠引起的并发症治疗费用,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从生育保险费中支付。
《办法》还规定,对定点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所开展的孕产妇孕期健康教育、指导、培训、产时保健和孕产期危险因素筛查等给予计划生育服务项目补贴。由经办机构按服务人次直接支付给定点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
《办法》还对生育保险费的管理、定点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的管理、生育津贴的申领办法、经费的结算及有关法律责任进行了明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