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在家住院”四种情况可享医保
市卫生局昨天透露,我市出台社区医疗卫生服务新政策,首次规定符合相关条件的参保人员,今后可通过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开设家庭病床,“在家住院”一样享受医保待遇。
据了解,近日,市卫生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等多部门联合出台了《南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家庭病床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参保人员只要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就可申请家庭病床,并享受医保:脑血管意外康复期;恶性肿瘤晚期;骨折牵引需卧床治疗的;符合住院条件的70周岁以上老人。
参与制定《暂行办法》的市卫生局基妇处负责人表示,此项新政策主要希望能方便我市参保人员就近医疗,合理分流病员。
据介绍,今后,凡符合条件的参保人员要想设立家庭病床,本人需先提出申请,填写《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家庭病床申请表》,经过社区医疗卫生机构确诊符合家庭病床病情条件后,参保人员本人或其家属持病历、《南京劳动和社会保障卡》和《申请表》到户籍或居住地所在的街道劳动和社会保障所提出申请,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确认,并报市医保中心备案就可。
在费用支付上,新政策规定,家庭病床的医疗费用自设床之日起计算,每90天结算一次。参保人员在家庭病床发生的符合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实行确定起付标准、超过起付标准以上部分按比例支付以及费用封顶办法。每次起付标准为300元(恶性肿瘤晚期的参保人员免予支付),在起付标准以上的医疗费用,医疗保险基金支付95%,个人自付5%,医疗保险基金支付最高限额为1500元。属于参保人员个人承担的费用,由设床机构直接与其结算,属于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费用,由市医保中心定期与设床机构结算。
不过,《暂行办法》也强调,已办理过门诊特定项目和门诊慢性病的参保人员,在设立家庭病床期间,享受家庭病床待遇,不再重复享受门诊特定项目和门诊慢性病待遇。在一个自然年度内,参保人员发生的住院、门诊慢性病、门诊特定项目、家庭病床等符合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以20万元为封顶线,封顶线以上的部分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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