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出台新措施 高技能人才可享“社保优待”
2006-08-15 09:06:12 来源:中国鞋网 中国鞋网 http://www.cnxz1.cn/
生产、服务一线的高技能人才,在社会保障方面将享“优待”。省委组织部、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等部门近日共同出台了《关于推进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从多方面提高我省高技能人才的相关待遇。
根据该《意见》,技工院校毕业的高级技工,到机关、企、事业单位工作的,试用期、见习期工资待遇,及定级工资均参照大专学历毕业生执行。入学前已有一年以上工作经历的高级技工,可不实行试用期,其工资待遇由用人单位比照本单位同期参加工作的大专毕业生重新确定。技师学院技师班毕业生各项待遇,可比照本企业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
该《意见》要求企业建立健全技能等级与业绩贡献相结合的收入分配制度。企业在聘的高级技工、技师、高级技师,应与本单位助理工程师、工程师、高级工程师享受同等工资福利待遇;在聘技师、高级技师参加境内外培训、休假、疗养等,应与工程师、高级工程师享受同等待遇。已建立企业年金、补充医疗保险的企业,应将生产、服务一线的高级技工、技师和高级技师纳入保障。
根据《意见》,高技能人才在省内跨统筹地区流动,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基金按规定转移。
《意见》还要求企业积极培养高技能人才。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要将高技能人才培养规划、实施情况,作为企业经营管理者业绩考核的内容之一。
根据该《意见》,技工院校毕业的高级技工,到机关、企、事业单位工作的,试用期、见习期工资待遇,及定级工资均参照大专学历毕业生执行。入学前已有一年以上工作经历的高级技工,可不实行试用期,其工资待遇由用人单位比照本单位同期参加工作的大专毕业生重新确定。技师学院技师班毕业生各项待遇,可比照本企业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
该《意见》要求企业建立健全技能等级与业绩贡献相结合的收入分配制度。企业在聘的高级技工、技师、高级技师,应与本单位助理工程师、工程师、高级工程师享受同等工资福利待遇;在聘技师、高级技师参加境内外培训、休假、疗养等,应与工程师、高级工程师享受同等待遇。已建立企业年金、补充医疗保险的企业,应将生产、服务一线的高级技工、技师和高级技师纳入保障。
根据《意见》,高技能人才在省内跨统筹地区流动,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基金按规定转移。
《意见》还要求企业积极培养高技能人才。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要将高技能人才培养规划、实施情况,作为企业经营管理者业绩考核的内容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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