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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就业不签合同纠纷多

2006-05-08 14:20:39 来源:中国鞋网 中国鞋网 http://www.cnxz1.cn/
    五一国际劳动节源于美国芝加哥城的工人为争取实行八小时工作制而举行大罢工。1889年7月,第二国际宣布将每年的五月一日定为国际劳动节。
  在这个劳动人民共同节日来临前,《社会新闻·中山法苑》版特意择选了相关案例,希望为所有劳动者带来有益的提示。
    法官点评
    劳动者就业不签合同纠纷多
  一、不签订劳动合同对劳资双方均不利。本版两案均为事实劳动关系纠纷。所谓事实劳动关系,即双方当事人未订立劳动合同而事实上建立了劳动关系的一种法律关系。《劳动法》第十六条规定,“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劳动合同到期终止后,用人单位不用支付经济补偿金;而根据《劳动法》第九十八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的条件解除劳动合同或者故意拖延不订立劳动合同的……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之规定,用人单位终止事实劳动关系则应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与额外经济补偿金作赔偿。故某五金厂解除事实劳动关系应向高伟支付经济补偿金与额外经济补偿金。因事实劳动关系中无工资标准的约定,只能以实际支付的工资数额确定劳动者的工资标准,劳动者如果认为双方口头约定的工资标准高于实际支付的工资,则劳动者应承担举证责任。
  二、用人单位违反《劳动法》,劳动者有权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广东省劳动合同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规定,“属下列情况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三)用人单位不履行劳动合同约定条款,或者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劳动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1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在任强与某制衣公司劳动争议案中,某制衣公司要求任强每天上班12小时作为支付月薪1万元的条件,违反了《劳动法》关于延长工作时间的规定,侵害了任强的合法权益,任强有权解除劳动合同。
  三、劳动者应当及时主张权利。《劳动法》规定,劳动仲裁是劳动争议案件当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前置程序。《劳动法》第八十二条规定,“提出仲裁要求的一方应当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60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
  鉴于劳动争议纠纷涉及的法律法规繁多,劳动者法律意识不强,维权成本普遍较高,为此提出以下建议:
  1、劳动者在择业时应签订劳动合同以明确权利、义务;
  2、在发生纠纷时应保全证据以证明自己的主张;
  3、在发生争议后应及时寻求法律帮助并以合法途径维护自身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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