鞋子销量低,要与鞋厂解除合同
2010-12-09 08:31:55 来源:法制晚报 中国鞋网 http://www.cnxz1.cn/
【鞋网-鞋类快讯】钱先生将京某鞋业公司告上法院,要求解除合同,退还货款和合同履约金。记者上午获悉,丰台法院一审判决鞋业公司退还货款及合同履约金共计近2万元。
2010年7月11日,原告与被告签订合同,并交纳了9800元的合同履约金和20000元的预付货款。后发现鞋子的销量十分低。故诉至法院判令解除合同,并判令被告退还原告货款人民币15938元,合同履约金9800元,共计25738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该合同系有效合同。现原告要求解除,法院予以支持。对原告要求退回的货款,被告无异议,法院不持异议。对原告要求被告退回的合同履约金,合同中虽有约定不予退回,但鉴于被告生产的鞋子销量并不像被告所宣传的效果,致使原告无法继续销售,对此被告亦应承担一定责任。据此做出以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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