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发布通知确定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具体细则
曾在不同单位工作的职工,享受年休假天数根据其累计工作时间确定,6种情形可作为对累计工作时间计算的有效证明。“五一”节前夕,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下发通知,就贯彻执行《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制定了具体实施意见。
通知明确,从事全日制工作的职工,带薪年休假按国务院《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以及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执行。从事非全日制工作的职工,休息休假仍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双方协商约定。
针对职工和企业之间最容易发生的工龄计算问题,通知规定,职工在同一单位或不同单位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即可享受带薪年休假。并规定,6种情形可作为对累计工作时间计算的有效证明:职工档案有记载的累计工作时间;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险的缴费年限;劳动合同证明的有效工作年限;用人单位职工名册;职工以前工作单位的书面证明;其它具有法律效力的证明材料。
通知还明确,用人单位对符合规定条件的职工都应安排年休假。用人单位与职工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不区分解除或终止的情形和责任,均需支付职工未休年休假或未休满年休假工资报酬。(来源: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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