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家口市提高最低工资标准
7月1日起执行2、3、4档,工资分别是1040元、960元、860元
张家口晚报讯 记者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了解到,张家口市继2010年7月1日调整最低工资标准后,时隔1年,从今年7月1日起张家口市施行新的最低工资标准。此次调整的最低工资标准幅度较大,设为4个档次,张家口市执行2、3、4档,分别是1040元、960元、860元,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依次调整为10.4元、9.6元、8.6元。
这次调整最低工资标准,是在各级政府要求着力增加低收入群体基本收入、提高劳动报酬在初次分配中比重以及经济较快发展、物价连续上涨、维持劳动力简单再生产的费用不断增加、广大职工期盼提高工资收入的形势下进行的。具体为:市区及郊区(含桥东区、桥西区、高新区、下花园区、宣化区、宣化县)月最低工资标准执行1040元,小时最低工资标准执行10.4元;怀来县、涿鹿县月最低工资标准执行960元,小时最低工资标准执行9.6元;张北县、康保县、沽源县、尚义县、蔚县、阳原县、怀安县、万全县、赤城县、崇礼县、察北区、塞北区月最低工资标准执行860元,小时最低工资标准执行8.6元。
新调整的最低工资标准实施范围为:包括张家口市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劳动者。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依照执行。用人单位支付给提供了正常劳动的劳动者(含试用期、学徒期、见习期、熟练期等以及以劳务派遣形式被派到用人单位的劳动者)的应发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来源:河北新闻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