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近30万名优抚对象医疗待遇将得到保障
持有本省户口并享受国家抚恤和生活补助的在乡红军失散人员,已评定残疾等级的退役军人、人民警察、预备役人员、民兵和民工,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和病故军人遗属(以下简称“三属”),在乡复员军人和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参战退役人员和参加核试验军队退役人员等优抚对象,即日起可按属地原则参加城乡医疗保险,在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时,可获得相关费用的减免。昨日,记者从省民政厅了解到:《云南省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于近日颁布实施。自此,云南省近30万名优抚对象的医疗待遇将得到保障。
参保 今后可在户籍地办理
《办法》规定,城乡优抚对象按属地原则参加城乡医疗保险。在城镇有工作单位的抚恤优待对象,应当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在城镇无工作单位的抚恤优待对象,应当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在农村的抚恤优待对象应当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
缴费 有困难可享救助基金
参保缴费确有困难的抚恤优待对象,由抚恤优待对象所在地的县(市、区)民政部门通过城乡医疗救助基金等帮助其缴费参保。
就医 到定点机构享受减免
优抚对象到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时,凭残疾军人证、生活补助费领取证或者遗属证明等有效证件享受优待:优先挂号、就诊、取药、住院;免收普通门诊挂号费;免收住院患者的卫生费、空调费、取暖费;危急重症患者需住院抢救、治疗的,救护车接诊费减收50%;治疗费、注射费、换药费、护理费、床位费减收10%。
温情提醒
费用过高政府帮补
优抚对象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后,因患重大疾病(恶性肿瘤、肾功能衰竭、重症传染病、精神病、严重心脑血管病、血液病、系统性红斑狼疮等)住院治疗,按规定享受基本医疗保险报销、优抚对象医疗补助和医疗机构减免等待遇后,医疗费用个人承担部分还有困难的,给予城乡医疗救助。
7~10级残疾军人、在乡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三属”、参战退役人员和参加核试验军队退役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期间的医疗费用,享受城乡基本医疗保障制度规定待遇后个人医疗费用负担较重的,由所在地县级政府民政部门按相关规定审核后给予医疗补助。
4种情形不予补助
但下列情形不予补助:在非“医保”(或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的医疗费用;“医保”(或农村合作医疗)规定全自费的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用药范围的医疗费用(抢救除外);因个人原因造成的凶杀、自残、械斗、酗酒、吸毒等违法犯罪行为所发生的医疗费用;国家和本省规定的其他违法犯罪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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