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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规定国企负责人涨薪不得先于职工

2009-04-06 09:44:43 来源:四川日报 中国鞋网 http://www.cnxz1.cn/

    【鞋网】记者昨日从省国资委获悉,《四川省国有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暂行办法》于日前正式印发并施行。根据该暂行办法,将对省属国有企业负责人实施经营业绩考核,并根据考核结果对企业负责人实行奖惩和任免。同时,职工工资不增长,企业负责人薪酬不得增长。

    经营业绩是任免的重要依据

    根据该暂行办法,国资委负责组织实施对企业负责人的经营业绩考核,采取签订经营业绩责任书的方式进行,同时根据考核结果对企业负责人实行奖惩和任免。企业负责人的经营业绩考核,实行年度考核与任期考核相结合、结果考核与过程评价相统一、考核结果与奖惩相挂钩的考核制度。

    任期经营业绩考核以三年为考核期。年度经营业绩考核指标包括基本指标、分类指标和综合评议指标。

    负责人薪酬与职工的差距要合理

    国资委依据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结果和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结果对企业负责人实施奖惩。分为年度绩效薪酬奖励、特别贡献奖励、任期奖励或中长期激励。企业负责人年度薪酬应与职工工资保持合理差距,职工工资不增长,企业负责人薪酬不得增长。

    企业负责人年度薪酬分为基薪和绩效薪酬两部分。绩效薪酬的60%在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结束后当期兑现;其余40%与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结果挂钩。

    企业负责人不认真履行职责,导致重大决策失误、重大安全生产与质量责任事故、严重环境污染事故、重大违纪事件、重大不稳定事件等,给企业造成重大不良影响或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依法依纪追究责任,并由国资委根据具体情节决定扣发薪酬。企业负责人违反廉洁从业有关规定,受到责任追究的,由国资委根据具体情节决定减发、停发其薪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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