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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管部门明确四项规定 规范交警执法行为

2009-03-07 09:34:03 来源:北方网 中国鞋网 http://www.cnxz1.cn/

  根据公安部发布实施的新交警道路执勤执法规范,本市交管部门明确规定:今年起交警在执勤执法查验车辆时,必须严格执行四项规定。

  这四项规定包括:

  一、规范执法用语。新规范实施前,查验交警执法用语及对查获的涉牌涉证驾驶人实施处罚教育等执法用语没有统一。新规范要求,查验交警实施行政处罚或行政强制措施前,告知交通违法行为人应享有的权利时,应使用规范用语“你有权陈述和申辩”;查验交警检查涉嫌有违法行为机动车驾驶人驾驶证、行驶证时,应使用“你好!请出示驾驶证、行驶证”等规范用语。

  二、明确执法管辖。新规范规定,交警发现交通违法,由违法行为发生地交管部门管辖,当场给予处罚。对管辖权发生争议的,可报请共同的上一级交管部门指定管辖;上一级交管部门应及时确定管辖主体,并通知争议各方。这样,使查验交警能对违法行为快速有效处理,极大缩短了处理时间,提高了查获盗抢等违法车效率。

  三、必须按适用强制措施规定执法。新规范实施前,驾驶与准驾车型不符、行驶证超过有效期限及酒驾时,查验交警可开具强制措施凭证并给予扣车。新规范要求,三种情形不能开具强制措施凭证扣车:机动车驾驶人未携带驾驶证,有使用伪造、变造驾驶证嫌疑或机动车驾驶人拒绝出示驾驶证接受检查;初步确认为所驾车辆有拼装或报废嫌疑;未申领通行证擅自通过公路运输剧毒化学品等车辆。

  四、不得超越新规范规定扣留驾驶证。新规范规定,酒驾、将车交无驾驶证人驾驶、超速50%以上、驾驶拼装和报废车、记满12分、公告停止使用驾驶证等情形下,交警应依法扣留驾驶证。对持有伪造、变造嫌疑的驾驶证,驾驶证与准驾车型不符,驾驶证过期等三种情形,交警不能扣留驾驶证,只能作为证据扣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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