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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企业裁员20人以上须上报 业内:早有规定

2009-02-11 09:33:18 来源:新民网 中国鞋网 http://www.cnxz1.cn/

    2月10日,新民网记者从政府网站获悉,国务院发布了《国务院关于做好当前经济形势下就业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要求企业裁员须提前上报。

  国务院发布通知要求企业裁员须上报

  该《通知》第九条显示,规范企业裁员行为,切实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企业需要裁减人员20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20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10%以上,需提前30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意见后,向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报告裁减人员方案。

    国务院在《通知》中明确,要加大劳动监察工作力度,加强对企业的监管,积极防范和严肃查处少数企业主欠薪、拖欠社会保险费后转移资金、关厂逃匿等行为,妥善处理因此类问题引发的职工群体性事件,努力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

  上海劳动部门2月初即发布通知 要求企业上报裁员方案

  新民网记者从上海市总工会以及人保局相关部门了解到,在今年2月初,本市就出台“关于用人单位依法实施裁减人员报告”的通知,要求企业裁员须报告具体方案,并设置上报须具备4项材料等程序“门槛”,以防个别企业出现随意裁员、大规模裁员等情况。

    用人单位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裁员方案时,需出具“企业制定的书面裁员方案”,内容包括企业裁员人数、裁员人数占总职工人数比例、裁减人员名单(姓名、身份证、劳动合同期限)、经济补偿金准备情况、企业是否采取补救措施等说明。

  此外,企业还需出具“企业向工会或职工方说明情况、听取意见的材料”,材料内容包括企业要求实施裁员的理由、向工会或职工说明情况的日期与方式、征求工会或职工方意见的情况等。

  劳动行政部门将对材料齐全的企业裁员报告予以接受,并出具回执。一旦发现裁员方案与法律法规抵触的,劳动行政部门将告知用人单位予以纠正。

    全国多市纷纷出台紧急规定 限制裁员

  与此同时,新民网记者从各地媒体上看到,为规范企业裁员行为,各地也纷纷出台紧急规定,限制裁员范围。

  例如:广州市政府发出紧急通知,规定用人单位不是濒临破产或生产经营严重困难,不得进行规模性裁员,凡一次裁员20人以上等情况须提前向劳动部门报告审批;济南规定,患职业病或因工伤丧失劳动能力、孕产期女职工等8种人,用人单位不得裁减,与单位订立较长期限劳动合同等3种人应优先留用。

    此外,重庆近日也发出通知,明确六类人员不得裁减,企业规模裁员必须报告。

  业内人士: 《劳动合同法》早明确裁员规定

  2月10日,新民网记者致电上海市劳动部门以及劳动仲裁部门了解到,其实国务院以及各地劳动部门发布的“裁员规定”,在《劳动合同法》中早都有明确说明。

  上海市律师协会劳动法委员会委员俞敏告诉新民网记者,2008年1月1日正式实施的《劳动合同法》对企业裁员有明确规定,各地发布的通知并非“原创”。 俞敏表示,国务院以通知的形式要求“企业裁员须上报”,意在提醒企业谨慎裁员。

   《劳动合同法》规定的企业裁员细则:

  1、裁员条件:《劳动合同法》规定,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2、不得裁减的人员:《劳动合同法》规定,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3、裁员程序:《劳动合同法》规定,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需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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