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六合:文件规定导游小费合法不合国情
山西省日前推出的《导游人员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把“小费”明明白白地列到了“导游合理劳动报酬”里边。山西省法制办有关负责人说,如果没有特殊情况,该《办法》将于今年底正式出台。
看了这个报道,笔者认为,尽管有人觉得小费在国外旅游业内十分常见,但目前在我国学习国外小费合法化并不不合国情,也不能够有效地遏制导游吃回扣、导游变导购等现象。
众所周知,很多国外的妙招本身没有什么自身缺陷,但把它置身的规则环境和国情不同就会被异化和出问题。不是吗,这些年我们学了不少国外妙招,其出发点都不错,可实践效果却符合橘逾淮则为枳的古训。比如,学了国外的招标投标,却创造了“恶意串通”、“灰箱操作”,多少交通厅长在“公开招标”高速公路后栽进班房?学人家“阳光采购”,建立了政府采购制度,却让供应商掏了更多的红包,单位吃了更多的暗亏,集中采购的最大佳绩是“大家沾光”成了“独家腐败”。 学人家诚信体系,“用户信得过”、“产品免检”“诚信企业”等,可假冒有毒食品统统都摆上了货架,现在谁还信得过?学人家开区域经济论坛,可世界市长大会上,各位国产市长大人的发言把龙永图先生郁闷得打嗝:瞎白话什么哪,丢人啊丢人,不一而足。外国的东西,并不是什么什么搬来都好。“游客给导游小费”这招学过来,就会出问题。
当今在国外游客给导游小费的国情是,导游的素质高,为岗位而导游,而不会为小费而导游;国外导游和顾客之间的关系,有完善的法律保障。而我们的导游是如此吗?一是应该承认目前我国的导游的素质还没有达到一定的高度,大多数都是依然是在为钱而工作,而不是为工作而挣钱,这样必然导致他们会为小费而小费,会惯坏导游,使其养成看人下菜碟的毛病———对给小费的人好好服务,对不给的人敷衍了事。二是我们大部分是国内游客,不少是省吃俭用攒点钱才去搞旅游的,付小费不仅心疼不习惯也会有点强人所难。三是游客交付的团费里包括了服务费,若再允许小费合法化,无疑是鼓励导游重复收费,这对游客有失公平。四是目前我们还缺乏导游与顾客之间完善法规制度,一旦因小费问题发生纠纷,更容易畸形两者之间的关系。
文件规定导游小费合法化,拍拍脑袋“想跟国际接轨就接轨”恐怕很困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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