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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明确规定:药品零售企业不得销售“堕胎药”

2008-10-14 10:39:10 来源:长江商报 中国鞋网 http://www.cnxz1.cn/

    为保持正常出生人口性别构成和保障妇女健康,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日前出台措施,进一步加强终止妊娠药品监督管理,对违反规定销售终止妊娠药品的行为将依法进行查处。  

    一是限定经营企业和销售渠道。规定只有具有化学药制剂、生化药品经营范围的药品批发企业方可经营终止妊娠药品;终止妊娠药品只能销售给获准施行终止妊娠手术服务项目的医疗保健机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和其他具有相应经营范围的药品批发企业;终止妊娠药品不得销售给药品零售企业。  

    二是禁止药品零售企业销售。药品零售企业禁止销售终止妊娠药品(用于紧急避孕的米非司酮片〈10mg×1片〉除外)。  

    三是明确终止妊娠药品品种。1.米非司酮(用于紧急避孕的除外);2.卡前列素;3.卡前列甲酯;4.米索前列醇;5.天花粉蛋白;6.芫花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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