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新规定 违反“禁磷”最高罚款10万
在生产、销售和在生产经营中使用的洗涤用品,其产品包装的显著位置必须标有“无磷”标识,违者最高可罚10万元。8月26日,《贵阳市禁止生产销售使用含磷洗涤用品规定(草案)》提请市十二届人大常委会十一次会议审议。
近年来,指贵阳市的红枫湖、百花湖等主要饮用水源已多次发生富营养化现象,其原因就是大量含磷的工业废水和生活污水排入河中,致使这些含磷量过高的污水回流到地表水域之中。而生活污水中的磷,除来自人类的排泄物、食物污染外,含磷洗涤用品的普遍使用是一大原因。因此,通过地方立法,在全市范围内采用强有力的法治化管理手段,禁止生产、销售和使用含磷洗涤用品,减少磷污染来源,防止水体富营养化已经迫在眉睫。
《规定(草案)》明确指出,不得新建、改(扩)建生产含磷洗涤用品的建设项目,现有生产含磷洗涤用品的单位,应当限期转卢或者关停含磷洗涤用品生产项目。
而在贵阳市生产、销售和在生产经营中使用的洗涤用品,其产品包装的显著位置应当标有“无磷”标识。同时,对违反规定生产含磷洗涤用品的,由质监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生产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产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违反《规定》要求,销售含磷洗涤用品,由工商部门责令停止销售,并可处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在生产经营中使用含磷洗涤用品的,由环保部门责令停止使用,并可处5000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