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部规定被开除公职人员不得从事律师职业
司法部21日对外公布了《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明确了律师事务所设立的条件,同时还规定了律师不得代理与本人及其近亲属有利益冲突的法律事务、被开除公职不得从事律师职业等。
办法规定,设立律师事务所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有自己的名称、住所和章程;有符合《律师法》和本办法规定的律师;设立人应当是具有一定的执业经历并能够专职执业的律师,且在申请设立前三年内未受过停止执业处罚;有符合本办法规定数额的资产。
由国家出资设立的律师事务所,应当至少有二名符合《律师法》规定并能够专职执业的律师。需要国家出资设立律师事务所的,由当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筹建,申请设立许可前须经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核拨编制、提供经费保障。
办法规定,律师不得在同一案件中为双方当事人担任代理人,不得代理与本人及其近亲属有利益冲突的法律事务。
律师可以从事下列业务:接受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委托,担任法律顾问;接受民事案件、行政案件当事人的委托,担任代理人,参加诉讼;接受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的委托,为其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为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申请取保候审,接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委托或者人民法院的指定,担任辩护人,接受自诉案件自诉人、公诉案件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的委托,担任代理人,参加诉讼等。
此外,办法还规定,被开除公职的人员;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受过刑事处罚的,但过失犯罪的除外;被吊销律师执业证书的等不得从事律师职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