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省对震后受灾农民住房贷款贴息做出八项规定
近日,省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省监察厅对震后受灾农民住房贷款贴息做出8项规定:
凡“5.12”地震中受灾的我省常住户口农民,对倒塌和严重受损(需拆除重建的)需要重建的农村住房,政府补助后,建房仍有困难的受灾户均可作为住房贷款贴息对象。农户凭借由乡镇政府认可的受灾证明,以联户担保或银行业金融机构认可的其他方式申请办理受灾农户住房贷款。受灾农民住房贷款利率执行人民银行规定的基准利率。贷款数额3万元以内(含3万元)由省财政按同期同档次贷款的基准利率给予全额贴息,贷款数额超过3万元的部分不予贴息。贴息期限最长为3年,依实际贷款时间贴息;贷款期限3年以上的按3年贴息。贷款申请人向所在的乡镇震后受灾农民住房重建住房贷款贴息管理领导小组提出贴息贷款申请,经当地乡镇政府震后受灾农民住房重建住房贷款贴息管理领导小组审批同意贷款贴息后,交有关银行业金融机构按条件办理相关贷款事宜。擅自改变贷款用途、挪作他用的;采取各种不正当手段骗取贷款贴息资金的;到期不偿还贷款本金的。取消贴息资格,并按银行业有关规定予以处理。贴息资金用于农民住房重建住房贷款的贴息,专款专用,任何部门与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载留或变相载留挪用,一经发现将追究相关责任人及领导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