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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东莞新劳动合同法 职工试用期最长不超6个月

2007-10-27 10:40:21 来源:人民网 中国鞋网 http://www.cnxz1.cn/

  明年东莞将推广使用《东莞市职工劳动合同》新文本。目前,东莞市劳动局已经制定了新文本的征求意见稿。与旧文本相比,该征求意见稿明确,职工试用期最长不超过6个月,招用劳动者30日以上,企业不签劳动合同将承担赔偿责任,并且要求企业为特殊岗位的员工提供职业病的防护培训和防护措施,更好地维护了劳动者的权益。

  员工试用期最长不超过6个月

  为配合明年《劳动合同法》的实施,目前,东莞市劳动局已经对《东莞市职工劳动合同》旧文本进行修改,形成征求意见稿,并向市外商协会、市台商协会、市个体零售商协会等广泛征求意见。待向各界收集意见重新修订后,将形成《东莞市职工劳动合同》新文本,作为东莞企业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的范本,明年在全市推广使用。

  记者对比发现,旧文本对员工的试用期期限没有规定,该征求意见稿则在员工的试用期期限方面作了明确规定,员工试用期从何时开始(时间精确到天),到何时结束,应填写清楚。该征求意见稿还写明,员工试用期最长不超过6个月。其中,合同期限在3个月以上1年以下的,试用期不超过30日;合同期限在1年以上3年以下的,试用期不超过60日;合同期限在3年以上或者无固定期限的,试用期不超过6个月。

  用工超一月不签约须付双薪

  记者留意到,在新劳动合同文本征求意见稿的使用说明中,第一条就明确规定,用人单位确定招用劳动者后,需签订本合同明确双方的劳动权力和义务。其中劳动者同意签订合同而用人单位30日以上不签订本合同并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承当赔偿责任。根据劳动合同法,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对于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向劳动者每月支付2倍工资。

  职业病防护列入必备条款

  另外,此次文本修改,“动作”较大的另一个地方,则体现在要求企业必须明确告知员工,其工作岗位属不属于国家规定的需安全、卫生和职业特殊保护的工作岗位,若员工的工作岗位属于此类,企业则须告知员工该岗位有可能对他的身体安全或健康造成哪些方面的损害,企业还需按照有关规定,提供安全、卫生和职业病的防护知识培训和提供相应的防护措施。

  “企业有告知义务,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章第八条,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时,应当如实告知劳动者工作内容、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等情况,该法第十七条又规定,劳动合同应当具备劳动保护和职业危害防保等必备条款。”该负责人介绍,本次对劳动合同进行修订,正是贯彻了《劳动合同法》的宗旨,更好地保护员工的健康权。

  市民可通过传真反馈意见

  在列明员工的工作地点等细节方面,该征求意见稿比旧文本更为精确。根据该征求意见稿,合同上必须列明,员工在某市某镇街(区)某社区(村)厂区(公司、门店)某部门某岗位工作。该负责人介绍,“以前有的员工和企业签订合同时,还不知道自己将在哪里工作,该意见稿将工作地点列得更为精确,可以避免以上的情况。”该负责人呼吁,市民可上东莞市劳动局网站了解该意见稿的细则,市民有反馈意见的可将意见列明,传真至22203621、22203613市劳动局劳动关系科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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