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权:饭店强收培训费属于违法行为
读者问:我是一名职高毕业生,毕业后到一家合资饭店工作,并与饭店正式签订了为期二年的劳动合同。在劳动合同终止前的一个月,我就合同到期后不再与饭店续订一事向饭店提出了请求,饭店人事部表示同意并答复我过一个月后来办手续。一个月以后,我拿着接收单位的商调函找到饭店要求办理调离手续时,人事部负责人却突然提出:“要调走可以,但必须交齐后三年的培养费1200元,然后才给办理调动手续。”我认为,与饭店签订的是为期二年的劳动合同,自己既没有经过饭店培训,又没有提前解除合同,饭店收取培训费是非法的。
饭店却根据其制定的《饭店员工须知》第18条“凡到饭店工作的人员至少应服务五年……”的规定,认为我与饭店签订的二年劳动合同虽然已经到期,但至少还应与饭店续签三年的劳动合同,如果我不再为饭店服务,则应赔偿饭店培训费1200元。在此之后,我又多次与饭店交涉,得到的答复仍然是“要调离,必须交齐1200元培训费,否则,不能办理调离手续”。在这种情况下,我凑齐了1200元,办理了离店手续。对于饭店这种违背职工意愿,合同到期后职工不再续签劳动合同,饭店强行收取培训费的做法,我无法接受。
·指导律师:北京中喆律师事务所 侯万龙
律师解答:合同履行到期后,这名员工提出不再与饭店续订劳动合同,其要求完全合情合理。按照劳动法的规定,劳动合同期限届满,劳动合同即行终止。职工不愿与饭店续订劳动合同是职工的权利,饭店不能把自己的意愿强加于对方,更不能采取强收培训费的办法迫使职工续签劳动合同。饭店的做法不仅违背了订立劳动合同的原则,也是一种违法行为。该合资饭店应该退还员工所交的培训费1200元。
那么,《饭店员工须知》第18条对这名员工是否有约束力?
《饭店员工须知》是在该饭店与张某签订劳动合同后的一年零九个月时制定的,在制定过程中及实施之前,既没有征求过工会的意见,也没有征求职工本人的意见,纯属饭店单方面的意见,其中第18条“凡到饭店工作的人员至少应服务五年……”的规定与双方协商制定的劳动合同的期限相悖,饭店以此为由要求张某与饭店续订三年的劳动合同或赔偿培训费1200元,依据不足。
无论是何种内容的企业规章制度,其制定过程必须反映职工的意愿,吸纳职工或工会代表参与制定,这样做便利于规章制度的有效施行。规章制度还必须与劳动合同的约定和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相符合,对劳动合同没有约定、国家法律、法规又没有规定的,才能作出补充的规定,因为前者是双方意志的体现,后者是国家意志的体现。作为单方意志体现的企业规章制度毕竟处于从属的地位,任何与劳动合同和法律、法规相抵触的规章制度条款都属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