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协保人员补贴随最低工资标准变化
2006-12-18 11:13:01 来源:劳动法苑 中国鞋网 http://www.cnxz1.cn/
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日前出台《关于对协议保留社会保险关系人员开展特殊援助的补充实施意见》,意见明确协保人员就业补贴和生活费补贴标准应当随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变化进行相应调整,并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调整的次月起按照新标准按月支付。
《意见》同时规定,按《关于本市下岗人员协议保留劳动关系的意见》规定签订协保协议的人员,可以按规定申请领取就业补贴;已经领取就业补贴的协保人员,不得重复享受《关于协议保留社会保险若干具体问题实施意见的通知》中规定的“按不低于本市规定的企业职工疾病救济费支付的生活费”;因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无法就业并且家庭生活困难的协保人员,可以申请享受生活费补贴。
《意见》同时规定,按《关于本市下岗人员协议保留劳动关系的意见》规定签订协保协议的人员,可以按规定申请领取就业补贴;已经领取就业补贴的协保人员,不得重复享受《关于协议保留社会保险若干具体问题实施意见的通知》中规定的“按不低于本市规定的企业职工疾病救济费支付的生活费”;因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无法就业并且家庭生活困难的协保人员,可以申请享受生活费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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