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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怠工逼厂家辞退 劳动局称此种方式无补偿金

2006-12-15 15:09:40 来源:劳动法苑 中国鞋网 http://www.cnxz1.cn/

    莞劳动局建议企业对怠工者应按情节严重程度采取“先教育,后警告,再解除合同”方法

    员工既想离厂,又不愿提出辞职(辞职得不到经济补偿),于是用工作懒散、消极怠工、办事无效率等行为迫厂辞退,并给予经济补偿。记者近日从东莞市劳动局获悉,这种消极怠工迫厂辞退以获经济补偿金的做法将得不到劳动部门的认可,经教育无效企业可无偿辞退消极怠工者。

    员工怠工迫厂辞退

    南城某电子厂负责人向劳动部门反映,该厂部分员工在企业工作多年后,消极怠工想迫使老板辞退他们,但这样工厂将要付一定的辞退补偿金。想辞退这些怠工员工又觉得补辞退补偿金很吃亏,该电子厂老板无计可,施陷入困境。工厂负责人向劳动部门咨询,针对这种行为,企业是否可以通过多次教育警告,记录在案后,根据劳动法相关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无须经济补偿。

    怠工不改可解除合同

    记者从东莞市劳动局了解到,对于一些员工想离厂,又不愿提出辞职,而是采取工作懒散,消极怠工等行为迫厂辞退,要求给予经济补偿的行为,企业要根据有关规定,谨慎对待。该局建议企业对员工这类行为应以教育为先,充分沟通,然后要求员工对自己所作的错误行为做出一份书面的检讨,以便日后对员工的违纪行为进行确认。经教育无效后,企业可对员工做出书面警告,要求员工在警告书上签名确认。如果员工拒绝签名,可以公告形式送达。

    《劳动法》第25条规定,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企业可以和员工解除劳动合同;东莞市职工劳动合同第29条第(2)条规定,在合同期内,如合同条款与国家、省有关劳动管理规定相抵触的,按国家、省规定执行。劳动局表示,多次警告后,员工还是不改正自己工作态度的情况下,企业可以根据以上两条规定与员工解除劳动合同关系,无须支付经济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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